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05 |
一、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17 年) 、 《港口经 营管理规定》 (2018 年)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2001 年) 、 《海港总体 设计规范》 (JTS 165-2013)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17〕104 号)等的法规文件, 结合广东省沿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
二、本标准中的拖轮艘数和功率,适用于在水文、气象、海况等 正常条件下的港口作业中,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时使用拖轮的配 备要求. 海上交通安全主管机关对拖轮配备另有要求的,或船舶进出港方 案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三、港口如遇恶劣天气、海况或船舶存在影响其正常操纵性能的 缺陷,或航道、码头条件存在影响船舶进出港靠离泊作业安全时,或 因船舶操纵性能异常、设备故障或缺陷等特殊原因,应在保障安全的 前提下,征得船方同意提高拖轮配备标准,确定拖轮艘数和功率. 船舶为提高靠离泊等作业效率或安全等级,可在本标准确定的拖 轮艘数之外另行增配拖轮. 配有艏(艉)侧推或艏艉侧推船舶或双车型的船舶,在保障安全 的前提下,靠离泊时可适当减配拖轮艘数.
四、本标准不适用于大型拖驳、桥吊船、装载超高超限等特殊船
2 舶和海上过驳、船舶间靠离泊、拖带、抢险、应急、救助、监护等特 殊作业使用拖轮.
五、对照本标准使用拖轮,应按《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 165-2013)中附录 G 和附录 H 的估算,合理核定所需拖轮的功率,根 据具体情况在范围内调配拖轮数量或拖轮功率.
六、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按照《港口收费 计费办法》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拖轮费,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 服务.
七、本标准中的各港口(港区、泊位、航道)拖轮艘数配备要求 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经省交通运 输厅审核后发布. 在港口实际作业中需要对本标准解释说明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商定,结果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
八、本标准自
2018 年9月发布.
3 术语及说明:
1、拖轮类别未指明的均为全回转型港作拖轮(ZP).
2、拖轮功率单位未指明的均为马力(HP),简称"匹",拖轮输出功率的习惯叫法(1 匹= 0.735KW).
3、LOA(L)为船舶总长(船长) ,单位:米;
D 为吃水,单位:米. 附表 1.1 广州港通常条件下靠离泊作业(含系离浮筒)拖轮配备表 船舶尺度 (米)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