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7-05 |
11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 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 1.2.8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得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2)已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 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 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1.3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以向采购单位行贿或采取其他手段谋取成交.一经 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 1.4 供应商不得实施下列法律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1.4.1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4.2 与采购单位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1.4.3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响应的;
1.4.4 向采购单位、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4.5 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