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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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区域标准》:按照本《框架》针对特定国家(或多个国家)、地理区域或电力市场制定 的Green-e 核证标准,用作针对该区域的核证标准. 报告年份:Green-e 核证可再生能源产品被提供给电力用户的日历年(1 月1日-12 月31 日).对于核证可再生电力产品(章节 II.A.2),这是电力交付给客户的年份.对于核证 能源属性证书(章节 II.A.1),这一般是指客户希望应用证书的电力使用的日历年. Green-e 核证可再生能源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按其报告年份每年验证.区域验证规则将包含 与何时报告销售和使用情况有关的说明. B. 《框架》的使用 《框架》包含各种规则,这些规则用作制定区域标准的基准.《框架》中的规则适用于所 有满足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和地理区域.在各《区域标准》的制定期 间,利益相关方的反馈将有助于本《框架》标准在各区域的应用更符合当地的现实情况. 《区域标准》所含的标准可能比本《框架》和/或其他对于满足 Green-e 计划之目的非常 重要的标准陈述的最低要求更为严格.《框架》并非核证文件;

证书仅可由 CRS 按照经过 批准的《区域标准》颁发.如果 Green-e 文件的英文版本和翻译版本之间出现任何冲突, 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C. 《框架》适用的地理范围 任何区域――国家(或多个国家)、地理区域或电力市场――均可进入本《框架》的考虑 范围,只要满足所有适用规则即可.Green-e 由CRS 负责管理.CRS 保留对是否在特定区 域制定和批准《区域标准》的唯一酌情权. D. 《框架》的结构 本《框架》章节 II 至V阐述了可再生能源产品的资格标准,并介绍了单个《区域标准》的 具体标准制定适用的宽泛基准规则. 章节 VI 介绍了《框架》更新内容的管理和处理方法. 现行《区域标准》文件在章节 VII 中引用. 章节 VIII 阐述了《区域标准》制定适用的指导原则. Green-e 可再生能源核证框架 版权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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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II. 合格产品、客户和市场类型 A. 可再生能源产品类型 在可以合法上市销售的区域,经Green-e 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区域标准》中使用后,以 下可再生能源产品类型可获得 Green-e 核证.在就可再生电力使用方面而将能源属性证书 用作拥有、跟踪和声称方法的区域,该等属性证书必须包括在该区域提供的所有可再生能 源产品类型中. 1. 可再生能源属性(包括作为能源属性证书出售时):可再生电力属性的销售或使 用,但不伴随电力供应,且该等属性是相关区域用于证明可再生电力所有权、传输 和最终使用行为发生的合法方法.所有能源属性证书产品均属于此类别.例如欧盟 的来源担保和美国的可再生能源证书. 2. 可再生电力产品:包含电力和可再生能源属性的单一产品或电费.例如电力服务提 供商提供的自愿可再生电力计划和可再生电力购买协议.请参阅章节 III.E 了解参与 者独立于电力购买的 EAC 在何时可用于核证可再生电力产品中. B. 可再生能源提供商和采购类型 电力用户可通过以下任意购买类型获得 Green-e 核证可再生能源产品,所有这些产品都要 求将可再生属性传达给声称使用可再生电力的客户: 1. 电力服务提供商,其中包括: a. 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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