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05 |
二、重大诉讼结果不确定风险
2013 年7月,本公司与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六味斋公司 )签订了《太原六味斋 实业有限公司清徐工业园区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总金额
955 万元,后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双方因上述工程的质量和尾款问题发生了纠纷.2015 年8月,本公司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六味斋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5 年10 月,六味 斋公司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维修费及其他损失;
2015 年12 月,本公司向清徐县人民法院追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六味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维修费;
2016 年初,六味斋公司又向清徐县人民法院追加了反诉请求,要求本公司承担安装 PLC 集中控制系统及增加乙 二醇相关费用;
2016 年3月23 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徐沟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