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07-05

4 董事会函件合同价格之余下款项将由APT (HK)根⑸浞窈贤谠 定之付款计划分九笔,每笔介乎合同价格之10%至20%并於 发射期间第一天前15个月期间内支付予发射承包商,而合同 价格5%之余款将於发射期间第一天后一个月内支付. 发射服务合同下之所有款项均须以美元支付,透过银行电 汇至发射承包商之账户.任何延迟付款,且於发射承包商发 出通知后30日内未就延迟付款作出补救,须按照各延迟付款 日以香港蠓嵋械笔彼涝钇诖婵盍鲈侣锥匾 同业拆息加1厘之年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缴付为止. 倘若自发射服务合同生效日期起12个月内,发射承包商以 较亚太7号卫星之发射服务合同更好或更优惠之条款及条件 (包括价格)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类似发射服务,则发射承包 商须应APT (HK)之要求向APT (HK)提供更好或更优惠之条 款及条件 (包括价格) . 主要条件 : 发射服务合同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得独立股东批准,方 可作实. 终止 : 由APT (HK)终止 APT (HK)有权於下列情况下终止发射服务合同: (1) 於任何时间向发射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后,於终止 (自 发射承包商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生效) 后,发射承包商 有权按如下获得终止费用: (a) 於终止日期或之前由APT (HK)已付或应付之不超 过标准发射服务价格20%之全部付款;

加5董事会函件(b) 於终止日期或之前由APT (HK)已付或应付之超过 标准发射服务价格20%之任何付款之50%;

加(c) 於终止日期或之前就实际已提供之所有可选服务 之全部付款. 发射承包商向APT (HK)收取之超过终止费用之任何付 款,须自终止起30日内将超出金额归还予APT (HK). (2) 倘若发射承包商要求延期或因发射承包商於按时履行 其责任方面出现重大违约而引致发射较相关发射期末 延迟9个月或以上,於此情况下,发射承包商须向APT (HK)归还APT (HK)就发射支付之全部款项;

(3) 因不可抗力引致发射较先前确定之发射期末延迟6个 月或以上,而於此情况下,发射承包商将保留有关终 止日期前由APT (HK)就发射已付或应付之所有款项之 50%. 由发射承包商终止 倘若APT (HK)未能於到期日支付无争议之任何付款或以其 他方式未能履行其於发射服务合约项下之重大责任,且於其 收到发射承包商发出之通告90日内,未作出补救,则发射承 包商有权藉书面通知APT (HK)而终止发射服务合同.於该 等终止后,发射承包商须向APT (HK)归还由APT (HK)於终 止生效日期前就标准发射服务已付款项之相关比例如下: (a) 倘若於有关终止日期前所收取之款项少於或等於标准 发射服务价格之20%,则无须向APT (HK)归还任何付 款;

6 董事会函件(b) 倘若於有关终止日期前所收取之款项超过标准发射服 务价格之20%,则超过标准服务价格20%之金额之50% 须归还予APT (HK). 弥偿保证 : (1) 各方须承担与根蛴泄胤⑸浞窈贤兄魏渭 全部活动相关或由其产生或因其引致之任何及全部财 产损失或损害或人身伤害 (包括死亡) ,以及该等直接 或间接损失、损害或人身伤害 (包括死亡) 之全部财务 及其他后果.各方同意按无过错责任、无代位清偿权 及不得向另一方追索原则承担该等损失、损害或人身 伤害 (包括死亡) 之财务及任何其他后果,并同意不会 透过任何其他方式就该等损失、损害或人身伤害 (包括 死亡) 或相关任何及全部后果向另一方及其联系人士 提出申索或诉讼.倘若任何一方或其联系人士因任何 亏损、损害或人身伤害 (包括死亡) 向另一方或其联系 人士作出任何申索或要求或提出任何法律程序 (无论 是行政、仲裁、司法或其他方式) ,第一方须赔偿并使 另一方及其联系人士免受任何亏损、损害、责任或开 支 (包括合理之律师费) ,并须就该等申索、要求或法 律程序为另一方及其联系人士进行抗辩. (2) APT(HK) 须赔偿并使发射承包商及其联系人士免受因 APT(HK)、其联系人士或任何第三方就亚太7号卫星或 APT (HK)之任何其他财产、或对其适当使用的知识产 权的侵犯行为而引致之任何责任. (3) 发射承包商须赔偿并使APT (HK)及其联系人士免受因 APT(HK)适当使用发射承包商之设施、技术著作、设 备及服务而侵犯发射承包商、其联系人士或任何第三 方任何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引致之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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