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7-05
―1―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江发改办〔2019〕413 号 关于印发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 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加强对电动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 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 局关于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 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9 年4月23 日JMBG2018043 ―2―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 级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 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 促进 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201 号)、《广东省发 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91 号)、《广东省发展 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粤 发改产业函〔2018〕518 号)、《江门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江发改交能〔2017〕0924 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以 下简称 补贴资金 )是指省财政下达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补贴资金. ―3―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透明、突出重点 的原则依法依规安排.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工 作,统筹指导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项 目申报及资金清算工作. 第五条 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协调工作,配合江 门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清算补贴资金,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六条 江门市各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推动本地区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 贴资金、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资金清算工作. 第七条 江门市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发展和改 革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资金清算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资 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 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予补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充电 基础设施,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4―

(一)符合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 法》要求,2016-2020 年建成并竣工验收、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 (不含自 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 或2016 年至

2018 年2月前建成并竣工 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 (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

(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充电设备、接口、 安全等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三)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电数据共享,接入广东 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6 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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