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05 |
90 年代起,面对日益严峻的老龄化 形势, 德国、 法国、 意大利等率先启动养老制度改 革,并将应对老龄化问题视为国家优先政策, 经 过数十年的摸索与实践,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做 法. 一是灵活调整退休年龄.自上世纪
90 年代 起,欧洲国家陆续将法定退休年龄提至
60 岁以 上.为维护重体力、 高危行业等弱势群体利益, 规 定凡满足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或工龄要求者可 提前退休. 很多国家实际退休年龄早于法定退休 年龄. 二是改革养老保险金制度. 不少欧洲国家采 取资本基金模式, 运用市场机制提高养老保险的 运行效率.在养老金投资方面一般较为谨慎, 注 重社会效益,通常选择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体资 产. 三是改善老年人就业环境. 荷兰通过立法废 除了关于老年人就业的歧视性政策, 立法禁止因 年龄原因拒绝老年人就业. 瑞典为老年人设立各 类学习及培训项目, 倡导老年人活到老, 学到老. 芬兰政府举办各类公益性主题活动, 提升老年人 的社会地位. 四是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欧洲社会各界共同 关注老龄化问题, 积极创新手段, 从本质上改善 养老环境及老年生活质量.法国推出 夕阳红 计划, 倡导健康生活, 注重老年人疾病防治.德国在 全国建设 多代之屋 ,推动代际交流与沟通.
2001 年, 欧盟联合区域及地区层面
165 个组织共 同建立 欧盟老年人网络平台 , 致力于有关老年 人政策制定. 此外, 为有效提升劳动人口比例, 促进劳动 力市场流动性,欧洲国家鼓励家庭提高生育率, 在德国、 俄罗斯等国, 还会对多次生育父母给予 直接的经济补贴, 并出台优惠移民政策吸引技术 移民. 日本是当今世界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 每5人当中就有
1 位老人.面对如此严重的老龄化 局面, 日本采取了相应措施. 早在
1963 年,日本政府就推出了倡导保障 老年人整体生活利益的 《老人福利法》 .这部法律 迄今有过多次修订, 其 主要内容有: 政府出资 修建特别养老院, 为痴 呆、 卧床不起等体弱老 人提供服务;
强调发挥 老人丰富的经 验和知 识特长, 为他们创造更 多的就业机会;
探索和 逐渐确立一种 适合于 老人居家养老 的方式 和体制, 强化对居家养 老服务人员的 专业培 训和组织建设, 并在财 政预算上实行 优惠政 策;
组织 老人俱乐部 , 吸引老人参与社会活动;
强调社会福利的地方化和一元化, 加强地方政府 对老人福利的责任和职权. 日本为老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大体分为两种: 民营的老人福祉设施和私立的高端养老院. 两者 经过政府批准后由民间企业来经营, 但民营机构 接受政府补贴. 为了保证养老院的良性运转和避免虐待老 人现象的出现, 政府在老人服务机构自我检查基 础上,引入更为客观和公正的第三方评价体系, 包括硬件上的建筑、 设备、 人员配置以及软件上 的服务质量、 老人评价等.这些评价不是通过简 单的检查、 打分来达到警示督促的作用, 而是在 分析养老院现实的基础上由专业机构提出更好 的改善方法.
2000 年, 日本在世界上首推养老护理保险制 度,国民需要交纳一定的保险费,
65 岁后就可以 接受这项保险提供的服务. 需要养老护理时可提 出申请, 经审查确认后可享受保险部门提供的不 同等级的服务, 被保险人只须承担 10%的费用. 日本的养老护理制度是一种 按需养老护 理 , 将需护理程度分成了不能站立、 不能步行、 不能脱穿裤子、 不能排便、 不能用餐、 不能吞咽 食物、 不能记忆等级别, 并按照这些不同的级别 提供登门访问型、 赴养老机构一日型、 短期入住 型、 入住特别养老机构型、 入住老人福利院等不 同服务. 日本作为老龄化严重的国家, 促进生育的举 措也是最强的.日本厚生劳动省作出初步决定, 在2014 年度预算申请中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