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5 |
最终交易金额以银行确认成功的金额为准. 5.首次投资的认定:当投资人持有本产品份额余额为
0 且无已委托待确认的购买(不含预约申购) 交易,则认定为首次投资,首次投资购买金额须大于等于本产品起点金额. 6. 交易价格:本产品的申购交易均按照产品面值进行. 第六部分 -- 理财产品属性
一、本产品募集资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及投资范围 本产品采用 FoF(Fund of Fund,基金中的基金)投资管理模式,光大银行作为管理人根据经济 基本面及市场变化、投资者风险偏好、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等因素,投向由光大银行管理的货币市场 工具组合、 债券类资产组合和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其中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和债券类资产组合投 资占比不低于 30%,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投资占比不高于 70%.其中,各组合的投资范围如下: 1.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包括债券回购、拆借、境内外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期限在
1 年以内的中高评级信用债、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PPN)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 ABS、 ABN、CLO 等) ,流动性良好的公募基金和专户、券商定向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券商两融债权收益权 等.其中,正回购交易的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净值的 40%;
2.债券类资产组合:包括回购、拆借、境内外依法发行上市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券、可交换债、永续债、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PPN)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但 不限于 ABS、ABN、CLO 等)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公募基金和专户、券商定向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品种、以及中国银监会允许理财产品投资的其他债券市场金融工具. 本产品投资境内债券的公开市 场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 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1, 投资境外债券的公开市场债项评级不得 低于 BBB.其中,境外债券投资占比不超过债券类资产组合的 10%,正回购交易的未到期余额不得超 过债券类资产组合资产净值的 40% 3.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包括通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其 子公司、 保险公司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机构投资于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 企业融资类债权项 目等具有固定收益回报特征的资产. 第6页/共9页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 如投资范围等发 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通过光大银行门户网站(www.cebbank.com)进行公告.若因市场发生重大变 化导致本产品在存续期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规定区间, 本产品管理人将恪尽职守, 在以投资人获得最 大利益的前提下,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到规定区间.
二、收益和本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