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05 |
二、车辆规格规定: 1.
车辆规格规定之适用型式及其围认定原则: 1.1 车种代号相同. 1.2 车身式样相同. 1.3 轴组型态相同. 1.4 轴组荷重、总重量及总联结重量相同. 1.5 厂牌及车辆型式系列相同. 1.6 底盘车轴组型态相同. 1.7 底盘车厂牌相同. 1.8 底盘车制造厂宣告之底盘车型式系列相同. 2. 本项车辆规格规定项目之长度与重量容许误差如下: 2.1 长度误差:量测误差及制造公差之总误差. 五00公分以下者为正负百分之二;
五00公分以上者为正负一0公分.总误差不足 正负一公分者以正负一公分计. 2.2 重量误差:量测误差及制造公差之总误差. 十公吨以下者为正负百分之二;
一0公吨以上者为正负0?二公吨.总误差不足正负 0?0一公吨者以正负0?0一公吨计. 2.3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M
2、M3 类车辆全高以实际量测值为法规判定依 规格登载值. 3. 车辆尺度限制: 3.1 全长 3.1.1 M
2、M3 类车辆不得超过一二?二公尺;
双节式 M3 类车辆不得超过一八?七五公 尺. 3.1.2 N
2、N3 类车辆不得超过一二公尺. 3.1.3 经内政部核定之消防车不得超过一五公尺. 3.1.4 M1 类车辆所附挂之 O
1、O2 类车辆不得超过七公尺. 3.1.5 汽缸总排气量五五0立方公分以上之机车不得超过四公尺;
汽缸总排气量未满五五 0立方公分之机车不得超过二.五公尺. 3.2 全宽 3.2.1 M 及N类车辆全宽不得超过二?五公尺. 3.2.2 经内政部核定之消防车不得超过二?六公尺. 3.2.3 小型轻型机车不得超过一公尺,车把手竖杆(Handlebar stem)并禁止使用伸缩调 整型,汽缸总排气量未逾二五0立方公分以下之三轮机车或其他二轮机车不得超过 一.三公尺.汽缸总排气量逾二五0立方公分之三轮机车不得超过二公尺. 3.3 全高 3.3.1 市区双层 M3 类车辆不得超过四?四公尺,惟上层车厢为全部无车顶设计之开放式 市区双层 M3 类车辆,则不得超过四公尺. 3.3.2 前单轴后单轴 M
2、M3 类车辆不得超过三?六公尺;
前单轴后双轴 M
2、M3 类车 辆不得超过三?八公尺.惟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新型式之 M
2、M3 类车 辆及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 M
2、M3 类车辆,其全高不得超过三? 五公尺. 3.3.3 具有混凝土输送设备专供混凝土压送作业之特种大货车不得超过四公尺. 3.3.4 其他各类 N
2、N3 类及 3.3.5 以外之 O 类车辆不得超过三?八公尺. 3.3.5 经内政部核定之消防车不得超过四?二公尺. 3.3.6 M
1、N1 类车辆及 M1 类车辆所附挂之 O
1、O2 类车辆不得超过全宽之一?五倍, 其最高不得超过二?八五公尺. 3.3.7 机车不得超过二公尺. 3.4 后轮轮胎外缘到车身内缘距离 3.4.1 M
2、M
3、N
2、N3 及3.4.2 以外之 O 类车辆不得超过一五公分. 3.4.2 M
1、N1 类车辆及 M1 类车辆所附挂之 O
1、O2 类车辆不得超过一0公分. 3.5 后悬 3.5.1 M 类车辆不得超过轴距之百分之六0. 3.5.2 N 类车辆及客货两用车不得超过轴距之百分之五0. 3.5.3 具有特种装置之特种车及经内政部核定之消防车不得超过轴距之百分之六六?六, 但承载客货部份不得超过轴距之百分之五0. 4. 车身各部规格: 4.1 M
2、M3 类车辆车身各部规格: 双节式 M3 类车辆应符合条文 4.4 之规定 ;
市区双层 M3 类车辆应符合条文 4.5 之规定. 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之新型式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