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7-05

2、M3 类车辆,及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 一月一日起之各型式 M

2、M3 类车辆,其下表所列车身各部另应符合对应之规定: 车身各部 另应符合对应之规定 紧急出口数量 4.1.2.2.1 出口标识 4.1.3.2.2 安全装置操作标识 4.1.3.3 动力控制式车门之额 外技术要求 4.1.4.3.2 及4.1.19 夜停锁定系统 4.1.4.4 车顶逃生口有效面积 4.1.11.1.1 婴幼儿车区 4.1.18 呼叫设备 4.1.20 博爱座 4.1.21~4.1.23 车内人工照明 4.1.24 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之新型式 M

2、M3 类车辆,及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 一月一日起之各型式 M

2、M3 类车辆其下表所列车身各部另应符合对应之规定: 车身各部 另应符合对应之规定 通道上设备规定 4.1.5.4~4.1.5.7 座垫距地高 4.1.14.5 座椅空间 4.1.14.6 开放区域防护 4.1.26 行李架和乘客保护 4.1.27 活动盖板 4.1.28 视觉娱乐 4.1.29 4.1.1 M

2、M3 类车辆分类如下: 4.1.1.1 甲类大客车系指轴距逾四公尺之 M3 类车辆. 4.1.1.2 乙类大客车系指轴距未逾四公尺且核定总重量逾四?五吨之 M

2、M3 类车辆. 4.1.1.3 丙类大客车系指轴距未逾四公尺且核定总重量逾三?五吨而未逾四?五吨之 M2 类车辆. 4.1.1.4 丁类大客车系指轴距未逾四公尺且核定总重量未逾三?五吨之 M2 类车辆. 4.1.2 出口系指车门和紧急出口,其位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车门系指供乘客於正常情况下使用之门 , 不含邻近驾驶座左侧供驾驶人出入之门. 车门应设於右侧且数量至少一个 (申请核定座立位总数逾四十七人之市区公车至 少二个). 4.1.2.2除依 4.1 规定应以 4.1.2.2.1 替代符合者外,紧急出口系指安全门、安全窗和车顶 逃生口.应於车身后方或左后侧至少装设一个安全门,应於车身后方或车顶至少 装设一个紧急出口 (申请核定座立位总数逾五十二人之 M3 类车辆应至少装设二 个). 4.1.2.2.1 依4.1规定应符合本项规定者 , 紧急出口系指安全门 、 安全窗和车顶逃生口. 应於车身后方或左后侧至少装设一个安全门,应於车身后方或车顶至少装设 一个紧急出口 (申请核定座立位总数逾三十二人之 M3 类车辆应至少装设二 个). 4.1.2.2.2 自中华民国一0五年一月一日起,新型式之甲类大客车及中华民国一0七年 一月一日起 , 各型式之甲类大客车 , 其申请核定座立位总数未逾五十二人者, 应於车顶至少装设一个紧急出口. 4.1.2.2.3 自中华民国一0五年一月一日起,新型式之乙类大客车及中华民国一0七年 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乙类大客车,若仅於车身后方装设紧急出口者,其应 为4.1.2.4 所称之活动式出口. 4.1.2.3甲类、乙类及丙类大客车出口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其中可供二个量测车门通道 之矩形镶板并排通过之双扇车门计为二个车门 , 中线左右两侧区域均符合安全窗 尺度与通道规定之双扇安全窗计为二个安全窗 , 但车顶逃生口仅可计为一个紧急 出口: 4.1.2.3.1 申请核定座立位总数未逾十八人之 M

2、M3 类车辆及车厢为部分或全部无 车顶之 M3 类车辆(以下简称单层开放式 M3 类车辆):至少三个. 4.1.2.3.2 申请核定座立位总数逾十八人但未逾三十二人之 M3 类车辆:至少四个. 4.1.2.3.3 申请核定座立位总数逾三十二人但未逾四十七人之 M3 类车辆 : 至少五个. 4.1.2.3.4 申请核定座立位总数逾四十七人但未逾六十二人之 M3 类车辆 : 至少六个. 4.1.2.3.5 申请核定座立位总数逾六十二人之 M3 类车辆:至少七个. 4.1.2.4 自中华民国一0五年一月一日起,新型式之甲类及乙类大客车及中华民国一0 六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甲类及乙类大客车,其车身两侧之活动式出口数量应 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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