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7-05 |
一个是今年2月3日 包头市的一个区法院作出的判决, 女犯被判3年有 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 2〕 一个是14年, 一个是缓刑5年,这样巨大的反差引起了大家的讨论.两案在情节上肯定有不同之处, 但是不是可 以导致这么大的差距? 我看到有的法官在报纸上发表意见, 认 为这样的同案不同判是很正常的, 讲了一些道理 . 还有,去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第17届学术 征文( 匿名) 评审中我 也看到一篇文章, 作者的主题思想和主要观点就是认为 同案 同判是在追求一个司法神话 .对于这位作者的这种学术勇气我是非常佩 服的 , 但是对作者的论证我有保留 意见.作者有两个论证理由: 一个理由是认为同案根本不存在.作者认为根本不存在同 样的案件 , 比如说案件当事人以及 相关人在法庭上的叙述不会完全一样.作者所理解 的同案是哲 学上的那种绝对意义上的, 而我们法律意义上的同案不是在这种意义上去理解.比如 说我们经常看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就是 打假 中的案件.一个人在三个商店买了同样 一个产品 , 但是在三个法院得到三种不同的结果. 这样的案件能不叫同案吗? 这个同案我们指的 我国为什么要实行 案例指导制度 刘作翔 *此文是作者于2006年6月3日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 法律适用》 珠海杯 征文颁奖会暨专家论坛上发表的演讲.根据录音整理, 并经作者修改. 〔 1〕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度发布的十个调研课题中有一项就是 案例指导制度的调研 , 该课题由3个课题组分别独立进行研究.本文作者作为主 持人承担了该课题.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还编辑出版了《 中国案例指导》 系列丛书的首批两本书《 刑事行政卷》 第1辑与《 民事卷》 第1辑( 法律出版社 2005年8月出版) , 正式向社会推出.这两本书的出版实际上是为实行 案例指导制度 开始了它的试验性的第一步. 〔 2〕 见《 北京晚报》 2006年3月27日报道. 专题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改革*5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是案情最相类似, 不是指完全意义上的相同, 完全意义上的相同根本不可能.如果否认同案的存在, 那我们就可能从根本上 会否定西方判例法存在的根据和理 由,但西方判例法存续的悠久历史证明了同案是 存在的.这些 年我国一些地方法院也一直在探讨着如何解决 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比如较早的2002 年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实行的 先例判决 制度 .他们之所以实行这个制度 , 其直接导因就是因 为频繁的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其后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 院实行的 判例指导制度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的 示范性案例制度 ,其主要的直接导 因也是为了制止频繁出现的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作者的第二个论证理由是, 只要我 们承 认法官有解释权就不可能出现同样的判决. 这个理由还难以辩驳. 我们现在的每一位 法官在审案时都有他对法律的理解 , 这种理解有的学者称其为 法官的解释权 ( 对此论我是有保留意见的.这一论点实际 上是将判例法条件下的法官角色用 来理解制定法国家的法官角色.其实所谓 法官的 解释权 就是指法官对法 律的理解和运用) .只要承认法官有解释权, 他对法律的理解就不一样, 肯 定判决的结果就不一样.这样貌似 很正确的一个推论实际上隐藏着一个诡辩.我认为 , 在制定法国家, 法官有 解释权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对法律进行任意解释, 可以随意 解释,这又是我们说的另外一个原则, 即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要求 法官在一个制定法的国家里应该对 法律有一个基本上一致的理解, 不能反差太大, 不 能随意去理解法律和解释 法律.否则就不会也不需要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 释了.所以我认为这两个论证理由对于同案不同判虽然有 着不同的意见,但我们需要对这些 理由进行一些分析.案例指 导制度就是想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因为在没有这个 制度 之前任何一个判决都是正确的( 从权威意义上而言) , 当然我们说的是终审判决.比如 说同样一种案件,在这个法院这么判决,它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