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7-05 |
4907 期 今日四版
10 月13 日 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 CN37-0010 邮发代号: 23-137 张涛,
23 岁,聊城人,之前一直在辽 宁省一家石材加工厂上班,从事装修石材加 工工作.
今年
3 月份,张涛突然觉得胸闷、 气急,到医院检查发现已经是三期尘肺,情 况非常严重.
4 月,张涛身体状况恶化,不 久便离开了人世.为什么短短一个月的时 间,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逝去了?原来, 张涛从事的工作具有很强的职业危险性,不 仅每天工作十四五个小时,而且直接暴露在 粉尘环境中,没有任何防护措施. 从河南张海超的 开胸验肺 ,到张涛 这样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职业病的频发再 次引起我们的深思.据省卫生厅
2009 年的 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我省存在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企业约有
25000 家,接触有毒有害作业 人员约
150 万人.统计表明,近十年我省尘 肺病占新发职业病的71.79%,中毒占22.77%,二者共占全部职业病的94 . 56% .每年因治疗尘肺等职业病直接经 济损失达
8 亿元,因职业病致贫、返贫的现 象也不同程度存在.职业病为何频繁发生? 预防不止,原因何在? 企业刻意规避责任 职业病频繁发生,主要原因在于企业.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具有职业 性危害因素的企业负有为劳动者提供有效职 业防护的义务.但是实践中,很多企业用工 环境并不规范,甚至刻意规避责任.据省职 业病防治研究院范昭宾主任介绍,目前很多 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在招工时故意隐瞒 用工环境因素,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也没有 相应的防护措施,甚至连基本的口罩、耳塞 也没有,工人往往是直接暴露在危害环境 中,很容易诱发职业病. 另外,还有部分企业刻意规避职业防护 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不 签劳动合同.很多企业在招工的时候都不和 劳动者签劳动合同;
即使签,很多也是格式 合同,例如 在本厂工作期间,如果得病, 一切后果由劳动者本人承担,企业不承担任 何责任 ,完全将企业的防护责任免除,而 这种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无效 的.因为缺乏有效的合同保护,损害发生之 后,很多劳动者都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赔 偿.第二,企业频繁更换劳动者.不同的职 业危害因素引发职业病都有一定的期限,比 如在粉尘浓度很高的情况下,劳动者工作六 七个月就可能引发尘肺.于是,企业在聘用 劳动者
6 个月左右就会将其辞退,重新招聘 新的劳动者,而且不重复使用,以此来规避 其防护和赔偿责任.第三,隐瞒同工者信 息.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 的鉴定材料中,需要由企业提供证明,或者 是同工者提供证明.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 虑,往往不会为劳动者提供证明.于是,为 了避免同工者之间相互联系,有些企业甚至 严格规定劳动者使用假的名字和地址,甚至 身份证都是企业准备好的假身份证,避免同 工者之间提供证明. 劳动者维权意识薄弱 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与劳动者自身 也有很大关系.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本身并不 知道工作环境存在职业危害;
有些知道,但 是迫于生计也依然会继续从事这些职业.更 主要的是,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薄弱,不注重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每当聊起这些,省职 业病防治院的闫永建院长都会很心痛.闫院 长告诉记者,有一位来自鄄城的劳动者,长 期从事蓄电池回收工作,其所在的企业生产 工艺非常原始,直接是敞开式的大锅熬制回 收蓄电池,完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经鉴定 属于重度铅中毒,已经瘫痪.但是,当医生 告诉他可以找企业索赔的时候,他却说, 这怎么行?做人要仗义.我们进厂的时候 都和老板签了合同的,有约在先,如果得病 自己负责,现在怎么能去找企业呢 ? 很多劳动者都没有这种自我保护意 识,即使在得病之后也没有这种自我保护意 识.自己在打工的时候,也不知道去搜集一 些证据. 据闫院长介绍,企业不跟劳动者 签合同,劳动者自己也没有证据意识,而且 好多企业本身连名字都没有,就是作坊式的 工作环境,劳动者在工作结束之后根本没有 任何证据,既不能证明自身有职业危害因素 接触史,也不能证明企业的防护责任,导致 最终职业病的认定十分困难. 职业病防护任重道远 职业病的发生,不仅会给劳动者的身体 健康造成巨大损害,而且这种 以健康换利 润 的经济增长模式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 整个社会的发展.做好职业病的事前预防即 岗前体检是很重要的一步.需要提醒的是, 岗前体检一定要到有资质的正规职业健康检 查机构进行.岗前体检主要是为了检查职业 病和职业禁忌症,有目的性,和一般的体验 不一样,必须要知道从事什么岗位,才能做 相应的体检.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卫生监 管,完善各项防护措施,切实为劳动者提供 良好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劳动者自身也 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保护身体健 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整个社会普遍 关注,各部门相互配合,齐心协力,职业病 的发生才可能得到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