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5 |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 中国农业资料流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 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中国农资流通行业管理的法 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 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 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 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 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 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 益. 第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 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 机构进行调查;
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 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协会每年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 加协会各项活动,并在质量可靠、流通高效、服务创新等方 面表现突出的成员进行奖励,同时可通过中国农资流通协会 官网、信用官网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公共媒体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 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 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必要情况下,根 对违反本公约的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官网、信用
4 官网、信用中国网等公共媒体公开公示,同时把失信人纳入 信用风险警示名单. 第二十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 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 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 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 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
15 日内由中国农资流通 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 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 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我国从事农资流通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接受 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
本公约成员单 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
公约执行机构 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对非本公约成员单 位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中国农资流通协会根据国家相关规 定,通过公开谴责等方式予以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 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 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中国农资流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