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7-05

一、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双方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 施.

二、本协定不应适用于:

(一) 在缔约方领土内为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 务;

(二)管理政府机构为政府目的而购买服务的法规或 要求,此种购买不得用于进行商业转售或用于为商业销售 而提供的服务;

(三)由缔约一方提供的补贴或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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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空运服务,无论以何种形式给予的业务权,或 与业务权的行使直接有关的服务,影响下列内容的措施除 外: 1. 航空器的修理和保养服务;

2.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

和3. 计算机预订系统服务.

(五)沿海运输;

(六)影响寻求进入缔约一方就业市场的自然人的措 施,或在永久基础上有关公民身份、居住或就业的措施;

三、 本协定不得阻止缔约一方实施对自然人进入其领 土或在其领土内暂时居留进行管理的措施,包括为保护其 边境完整和保证自然人有序跨境流动所必需的措施,只要 此类措施的实施不致使缔约另一方根据本协定的条件所获 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

四、《自由贸易协定》第五十三条(缔约双方之间争 端解决)在作必要调整后,应适用于影响缔约一方服务提 供者在本协定附件一具体承诺表所列部门通过商业存在的 形式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提供服务的措施.

6 第二部分 义务和纪律 第三条 透明度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经做必要调整,纳入本 协定并成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机密信息的披露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条之二款,经作必要调整, 纳入本协定并成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国内规制

一、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缔约双方应保证所 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

(一)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

(二)依据客观的和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 和资格;

(三)不得比为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须的限度更难以负 担;

(四)如为许可程序,则这些程序本身不成为对服务提 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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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虑到《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议定的纪律, 可审议第一款的纪律,以将其纳入本协定.

三、对已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如提供此种服务需要 得到批准,则缔约一方的主管机关应在其国内法规视为完 整的申请提交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有关该申请的决定通 知申请人.在申请人请求下,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应提供该 申请情况的信息,不得不当迟延.

四、对于任何仍然存在的许可或证明对方服务提供者 的公民资格或永久居住的要求,缔约双方应定期协商以致 力于确定取消上述要求的可行性. 第六条 承认

一、为使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 准则得以实施,一缔约方可承认在另一缔约方已获得的教 育或经历、已满足的要求、或已给予的许可或证明.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承认可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 现,或可依据与缔约双方之间的协定或安排,或可单方面 给予.

三、缔约双方应促进专业部门或监管机关之间的对话 和缔约双方指定的联络点之间的信息交流,为互认安排的 发展提供便利.

8 第七条 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

一、缔约一方应保证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 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不以与其在本协定减让表 下的义务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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