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05 |
二、 如缔约一方的垄断提供者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参 与其垄断权范围之外且受该方具体承诺约束的服务提供的 竞争,则该方应保证该提供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在其领土 内以与此类承诺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三、 如缔约一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
(一)授权或设立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且
(二)实质性阻止这些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相互竞 争,则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专营服务提供者. 第八条 商业惯例
一、 缔约双方认识到,除属第七条(垄断和专营服务 提供者)范围内的商业惯例外,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 例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
二、 在缔约另一方( 请求方 )请求下,缔约一方应 进行磋商,以期取消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商业惯例.被请求
9 方对此类请求应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并应通过提供与 所涉事项有关的、可公开获得的非机密信息进行合作.在 遵守其国内法律并在就请求方保障其机密性达成令人满意 的协定的前提下,被请求方还应向请求方提供其他可获得 的信息. 第九条 保障措施
一、缔约双方注意到,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 条,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而进行的多边谈判是基于非歧视 原则开展的.一旦完成这些多边谈判,缔约双方应进行审 议,讨论适当地修改本协定,以将此类多边谈判的成果纳 入本协定
二、在本条第一款中提及的多边谈判完成之前,若实施 本协定对缔约一方的某一服务部门造成了实质性的负面影 响,受影响的缔约方可要求与缔约一方磋商,以讨论与受 影响的服务部门相关的任何措施.按照本款规定采取的任 何措施应获得相关缔约双方的相互同意.相关缔约方应视 具体事件的情况,对寻求采取措施的缔约方给予同情的考 虑.
10 第十条 支付和转移
一、 除在第十一条(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中设想的 情况下,缔约一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 易的国际转移和支付实施限制.
二、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本条下称 基金 )成员在《基金组织协定》 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取符合《基金组织协定》的汇 兑行动,但是缔约一方不得对任何资本交易设置与其有关 此类交易的具体承诺不一致的限制,根据第十一条或在基 金请求下除外. 第十一条 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 如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其威胁,缔约 一方可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服务贸 易采取或维持限制. 第十二条 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四条和第十四条之二,包括 所有的脚注,在经过适当的调整后,纳入本协定并成为本 协定的组成部分.
11 第十三条 合作 缔约双方应努力加强包括未包含在现有合作安排内的 部门的合作.缔约双方应讨论并相互同意拟开展合作的部 门,并制定这些部门的合作计划,以提高它们的国内能 力、效率及竞争力. 第三部分 具体承诺 第十四条 市场准入
一、对于通过第一条确认的服务提供方式实现的市场 准入,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 待遇,在条款、限制和条件方面,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 减让表中所同意和列明的内容.
二、在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除非在其减让表中 另有列明,否则缔约一方不得在其一地区或在其全部领土 内2 维持或采取按如下定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