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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8月22 日-7-在为其他航空营运人提供维修服务时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 (g) 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建立的、 其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结合的维修机构.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 其生产线分离的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 (h) 国内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维修单位. (i) 国外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外国的维修单位. (j) 地区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维修单位. (k) 经批准的标准,是指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 的持续适航性资料、技术文件、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 (l) 民航总局批准,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民航总局授权 的机构或者个人所进行的批准. (m) 责任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能对本单位满足本规定的要求负责,并 有权为满足本规定的要求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 (n) 质量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由责任经理授权对维修工作质量进行管 理和监督并直接向责任经理负责的人员. (o) 生产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对维修工作的整体计划和实施负责的人 员. (p) 放行人员,是指维修单位中确定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满足经批准 的标准,并签署批准放行或者返回使用的人员. (q) 维修人为因素,是指航空器维修工作过程中,应当考虑人的行为能 力和局限性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影响、以及考 虑人与其他因素的协调关系的基本原则. (r) 自制件,是指不是依据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公开发布的 持续适航性文件中给定的设计数据、材料或加工方法制造的航空器部件. (s) 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也称为维修人员的值勤时间,是指维修人员 在接受维修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 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 ,到工作任务完成 或解除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第145.4 条 管理部门 民航总局统一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书. 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与监督检查 并负责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主要管理和维修设施在本地区内的国内维修单位维 修许可证书的签发与日常监督、管理,并履行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维修单位 的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职责.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5R3
2005 年8月22 日-8-第145.5 条 管理形式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和授权对维修单位的维修工作实施 审查和监督检查.审查和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a) 因维修单位申请颁发或者变更维修许可证而进行的审查;
(b) 对国内维修单位进行的年度检查和对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进行的 为延长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而进行的审查;
(c) 主任适航监察员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d)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联合检查;
(e) 因涉及维修单位的维修工作质量和不安全事件而进行的调查;
(f)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或者调查 工作.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5R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