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7-06

《许可维修项 目》页标明限定的具体维修项目及维修工作类别. 维修许可证不得转让. 维修许可证应当明显展示在维修单位的主办公地点. 被放弃、暂停、吊销的维修许可证应当在

5 日内交还民航总局或者民航 地区管理局,逾期不交还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将予以公告注销. 第145.12 条 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性 除非被放弃、暂停或者吊销,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规定如下: (a) 对于国内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

(b) 对于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首次颁发和每次延长的有效 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维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结束前至少

6 个月向民航总局 提出延长维修许可证有效期的书面申请. 除按照其他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得到批准或认可,或者经民航总局 特殊批准外,未获得或保持有效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不得从事维修中国 登记的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业务.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 CCAR-145R3

2005 年8月22 日-11 - 第145.13 条 维修单位的责任 维修单位应当随时改正其不符合本规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保持本单位 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维修单位应当向拟送修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航空营运人或者其他单 位(以下简称送修人)告知其经批准的维修工作范围. 维修单位应当保证其与经批准的维修范围有关的设施、机构及人员便于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监督和调查. 维修单位应当如实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以下信息: (a) 本规定附件四《维修单位年度报告》规定的信息;

(b) 本规定附件五《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报告》规定的信息;

(c)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与维修质量和不安全事件有关 的其他信息.维修单位应当对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工作 满足经批准的标准负责.在送修人提出的维修要求明显不能保证其航空器或 者航空器部件达到适航状态的情况下,维修单位应当告知送修人实际情况, 并不得签发维修放行证明文件. 国内维修单位使用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外委单位的,除对本单位进行的维 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负责外,还应当对外委维修工作的合法性负责;

国 内维修单位使用第 145.15 条第二款所述的不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外委单位的, 应当对外委的维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国外维修单位除对本单位进行的维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负责外,还 应当对外委维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第145.14 条 维修单位的权利 维修单位在获得维修许可证后具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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