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6 |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欣隆环保及其股东等相关 方的以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其向本所律师 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有效和准确;
其提供的文件资料 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
其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 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挂牌相关的全部 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挂牌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挂牌所涉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 位出具的意见、说明或证明等文件.
(四)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当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五)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不对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会计、审计、 验资、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和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其他专业事 法律意见书・释义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8 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事项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和其他业务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等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 对该等数据或结论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者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欣隆环保本次挂牌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欣隆环保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挂牌之《公开转 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但欣隆环保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欣隆环保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正文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9 第 第二 二部 部分 分正正文 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2017 年5月18 日,欣隆环保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股东
7 名,代表股份数 5,790 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此次会议经审议和 表决,通过了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如下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