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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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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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 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 量状况.
2、《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业生态环境 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的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的防治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四)部委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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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本辖区内进口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对从事进口废物 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3、《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5、《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 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6、《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 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8、《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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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0、《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排污申报登记内容.被检查单位必须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进行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为被检 查单位保守技术及业务秘密.
11、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
(二)废 气排污费. …….
(三)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
(四) 噪声超标排污费. …….
12、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 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装 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县级或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