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06 |
1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化学物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化学物质严重危害环境的,应当责 令生产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径报国家环 境保护总局,同时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1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时,适用本办法进行听证.
1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