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06 |
公司于
2016 年1月13 日收到贵部口头补充意见,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 题进行补充说明和解释.如无特别说明,本次补充回复中的简称与本次交易预案 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引用的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具体内容如下:
1、请详细说明荣华科创与郑鹏征之间的未决诉讼,具体描述相关时间点对 应的整个过程. 回复:
2015 年1月15 日,深圳市荣华科创线路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 科创"或称"原告" )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原股东郑鹏征(以下或称"被告" )抽逃出资【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
255 号】 (以下简称"抽逃出资案" ) , 要求郑鹏征归还其抽逃的资本金人民币 3,950 万元,并同时要求其承担本案全部 诉讼费用.2015 年4月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通知深圳市洁驰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洁驰科技"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就抽逃出资案,宝馨科技要求洁驰科技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资料,对涉及 的问题提供说明, 并强调了洁驰科技所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的要求. 根据洁驰科技提供的资料以及洁驰科技于
2016 年1月14 日出具的 《情况说 明》 ,该案基本情况如下: (1)2011 年9月6日,郑鹏征向荣华科创现金增资人民币 3,950 万元,并 于当日委托深圳业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 . (2)2011 年9月7日,荣华科创向第三方转款合计人民币 3,950 万元. (3)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1 年9月7日核准了郑鹏征将荣华科创认 缴及实收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4,000 万元的工商变更登记申 请. (4)2011 年9月21 日,洁驰科技与郑鹏征就荣华科创股权转让事宜完成 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2014 年12 月,洁驰科技将荣华科创 10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6)2015 年1月15 日,荣华科创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原股东郑 鹏征抽逃出资(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
255 号) .原告荣华科创认为被告郑鹏 征于
2011 年9月7日分三笔将其缴纳的人民币 3,950 万元注册资本转出给第三 方,至今没有归还,系抽逃资本的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 向原告归还其抽逃的资本金人民币 3,950 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7)2015 年4月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通知洁驰科技作为第三人参 加诉讼. (8)该案件原、被告所争议的抽逃资本行为发生在洁驰科技与郑鹏征完成 相应工商变更登记之前,截至目前,就该争议行为,荣华科创未向洁驰科技提出 相关诉讼主张,该案件仍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就该案件,洁驰科技于
2016 年1月14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确认并承诺 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