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06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3执990号(2019)沪0113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万兹莱压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宇兴机电设备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 道华富华春园59幢9号. 原告万兹莱压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宇兴机电设备商行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的(2018)沪0113民初1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汕头市澄海区宇兴 机电设备商行支付欠款人民币2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到庭履行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宇兴机电设备商行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 者陈宇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社保、公积金、保险理财等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我 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陈宇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 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 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向阳 审判员范钦召 人民陪审员 徐颖 书记员张捷 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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