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7-06 |
100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 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 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 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
400 元. 当事人如对上诉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市场 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复议或诉讼期间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市场监管局2018 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