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7-06 |
(五)当相邻居住建筑室外基地标高不一致时,其相互间距 计算应统筹考虑室外高差对住宅日照的增减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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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邻低、多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北侧建筑底层为用 于停车、休闲活动和绿化等非居住用途的架空层或建筑底层有其 他非居住用房(含商店)时,日照分析间距计算时可扣除此架空 层或非居住用房(含商店)高度.
(七)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 1.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 , 下同], 南侧为低层、 多层居住建筑时, 应满足本节第
(二) 点规定. 2.朝向为南北向,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时 (1)当高层居住建筑总长度不大于
30 米(含30 米)时,其 间距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基础上,正面最小间距不应低于
24 米;
(2)居住建筑单元组合设置时不宜大于两个单元.当高层居 住建筑组合不高于两个单元,且建筑总长度不超过
70 米时,正面 最小间距不应低于
28 米;
当高层居住建筑组合超过两个单元或建 筑总长度超过70 米时, 正面最小间距不应低于该建筑高度的1.0倍. 3. 朝向为东西向时[指正东西向和东 (西) 偏南 45°以内 (含45°) ,下同],各类建筑之间的正面距离应满足本节第
(二)点 规定. 4.朝向为东西向时,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正面之间 的最小间距不应低于
21 米.
(八)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 1.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之间最小间距不应低于
9 米. ―
6 ― 2.低层、多层与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不 应低于
13 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最小间 距不应低于
24 米;
东西向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应低于
18 米. 4. 垂直布置时山墙不应开启居室窗. 如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 则其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九)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 1.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45 度时,其最窄处间 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
45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 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十)相邻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 1.低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应小 于6米;
一类居住用地内的新建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8 米.均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2.多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 不应小于
6 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 不应小于
13 米. 4.若山墙开启居室窗洞,则其间距按正面间距控制. (十一)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与相邻建筑之间的正面间 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 倍. ―
7 ― (十二)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要求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 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 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或消防通道 要求的规定控制,但若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其山墙间距按 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十三)非居住建筑间距要求 1.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正面最小间距不应低于
18 米. 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正面最 小间距不应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