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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176-2016 代替 GB 18176―2007 和GB 20998―2007,部分代替 GB 14621―2011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四阶段) (发布稿)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from mopeds (CHINA Ⅳ)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6-08-22 发布 2018-07-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I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型式检验和检验信息公开.4
5 一般要求.4
6 型式检验要求.5
7 生产一致性检查.8
8 车型扩展.10
9 在用符合性.10
10 标准的实施.10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型式检验相关信息.11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型式检验结果.16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Ⅰ型试验)18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双怠速试验(Ⅱ型试验)45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Ⅳ型试验)47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Ⅴ型试验)58 附录 G (规范性附录) 车载诊断(OBD)系统.63 附录 H (规范性附录)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66 附录 I (规范性附录) 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69 附录 J (规范性附录) 型式扩展要求.73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防治轻便摩托车污 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 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Ⅰ型试验、 Ⅱ型试验修改采用全球统一技术法规 《装用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的气 体排放污染物、CO2排放物以及发动机燃油消耗的测量程序》 (GTR No.2) 、欧盟法规《关于二轮、三轮 和四轮车辆的批准及市场监督》 (No.168/2013)和《欧洲议会及理事会168/2013指令附录5(A)的关于 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环境及动力性能要求的增补法规》 (No.134/2014) .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法规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Ⅱ型试验中增加了双怠速限值要求;
修改了Ⅲ型试验的技术要求;
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 (GB 18176-2007) 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20998―2007)的修订,主要修订 内容如下: 加严了轻便摩托车Ⅰ型试验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Ⅱ型试验要求;
Ⅴ型试验中对耐久试验里程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增加了炭罐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 (GB 14621―2011) 中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部分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附录 A、B、C、D、E、F、G、H、I、J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