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9-07-06

4 3.22 失效装置 defeat device 一种装置,它通过测量、感应或响应轻便摩托车的运行参数(如车速、发动机转速、变速器挡位、 温度、进气支管真空度或其他参数),来激活、调整、延迟或停止某一部件的工作或排放控制系统的功 能,使得轻便摩托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 下列装置不作为失效装置: (1)为保护发动机不遭损坏或不出事故,以及为了轻便摩托车的安全行驶所需要的装置;

(2)仅在发动机起动时起作用的装置;

(3)在Ⅰ型或Ⅳ型试验中确实起作用的装置. 3.23 不合理排放控制策略 irrational emission control strategy 不合理排放控制策略指在轻便摩托车正常工作和使用的条件下, 使其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降低至不 符合型式检验规程要求的排放水平的措施或方法. 3.24 污染控制装置 emission-control devices 指轻便摩托车上用于控制或者限制排气污染物或蒸发污染物排放的装置. 3.25 燃料 fuel 指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正常使用的燃料,种类包括: 汽油;

LPG;

NG;

汽油和LPG;

汽油和NG. 3.26 冷起动装置 cold-start device 指临时加浓油气混合气以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

4 型式检验和检验信息公开 4.1 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型式检验,并满足本标准要求. 4.2 轻便摩托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按附录 A 和附录 B 进行信息公开, 如涉及企业机密的内容, 可仅向主管部门公开信息. 4.3 为进行第

6 章所述试验,必须向负责型式检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代表性样车.进行Ⅳ型试验时 还需提供两套相同的炭罐,进行Ⅴ型试验时还需提供两套相同的催化转化器.

5 一般要求 5.1 影响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的零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应使轻便摩托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论遇到哪种振动,均应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5.2 轻便摩托车制造企业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轻便摩托车满足第

6 章、第7章的规定.这样,则 认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使用寿命期内,能有效控制其排气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内. 5.3 轻便摩托车制造企业必须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防止由于油箱盖丢失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过度排放和 燃油溢出. (1)不可拿掉的自动开启和关闭的油箱盖;

5 (2)从设计结构上防止油箱盖丢失所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过度排放;

(3)其它具有同样效果的任何措施.例如,拴住的油箱盖;

或油箱盖锁和轻便摩托车点火使用同 一把钥匙,且油箱盖只有锁上时才能拔掉钥匙. 5.4 所有轻便摩托车都应装备 OBD 系统,该系统应在设计、制造和安装上,能确保轻便摩托车在整个 寿命期内识别并记录故障的类型. 未经型式检验, 不能对制造企业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轻便摩托车装备的 OBD 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排放的篡改.OBD 系统应带有一个能迅速让驾驶员察觉的故障指示器(MI). 5.5 电控系统安全性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得到制造企业的授权外,任何采用电控单元控制排放的轻便摩托车,应能防止改动.任何 可插拔的用于存储标定数据的芯片,应装入一个密封的容器内,或由电子算法进行保护,并且对存储的 数据应不能改动, 除非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程序. 仅对直接与排放标定相关或与车辆防盗相关的功能 要求满足该保护要求. (2)用电控单元代码表示的发动机运转参数,应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规程(如: 电控单元零部件焊死或封死,或密闭(或封死)的电控单元盒子). (3)采用电控单元可编程序代码系统(如:电可擦除可编程序只读存储器)的制造企业,应防止 非授权改编程序.制造企业应采取防非法改动对策,以及防编写功能,例如要求远程电子登录由制造商 维护的电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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