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06 |
600891 股票简称: 秋林集团 编号: 临2014-032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 年8月21 日,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秋 林集团"或"公司" )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黑龙江 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商业" )诉秋林集团、哈尔 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大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 (以下简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的一审 《民事判决书》 【 (2013) 黑民初字第
4 号】及秋林集团诉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美达公司" ) 、博瑞商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下 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黑民初 字第
5 号】 .现将上述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判决内容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内容:
1、博瑞商业与秋林集团、秋林大厦继续履行于
2008 年12 月6日分别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 ;
2、秋林集团、秋林大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协助博瑞 商业办理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20 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
2 使用证,并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更名至博瑞商业名下;
3、博瑞商业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20 号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证更名至其名下后的三个月内及六个月内分别向秋林集团 支付剩余房款 125,581,740.00 元,向秋林大厦支付剩余房款 76,256,140.00 元;
4、秋林集团、秋林大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分别向博 瑞商业支付违约金 1,826,222.60 元和 1,505,398.60 元;
5、驳回博瑞商业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360,289.50 元,由秋林集团负担 645,972.50 元, 秋林大厦负担 365,432.41 元,博瑞商业负担 348,884.59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秋林集团负担.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内容:
1、秋林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双倍向美达商业返还定 金共计
200 万元;
2、秋林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美达商业返还租金
350 万元及利息(自2011 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3、驳回秋林集团的诉讼请求;
4、驳回美达商业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 679,658.65 元由秋林集团负担,反诉费 594,300.00 元由美达商业负担 544,000.00 元,由秋林集团负担 50,3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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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下一步工作计划 公司接到判决书后,紧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商讨,认为:
1、博瑞商业所举证据称:秋林集团时任董事长与其签订过《房 地产买卖协议》 ,公司经查无此协议存档,并且公司未授权和批准包 括时任董事长在内的任何人签订过此协议. 该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 议,所附条件为"该协议经秋林集团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所 附条件自始未成就,协议一直未生效.
2、秋林集团未收到过涉案房产的任何购房款,协议并未实际履 行,也不具备履行条件.
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存在美达商业、博瑞商业拖欠租金的事 实. 基于以上事实,公司不同意上述两份一审判决,将依法于十五日 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