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7-06 |
「董事会」 指本公司不时之董事会,或出席已有法定人数出席的董事会议之董事;
「结算所」 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7(1)条所界定之认可结算所或本公司股份获本 公司许可上市或报价之证券交易所所在司法权区法律所认可之结算所;
与通告期间有关的 「足日」 指不包括发出通告或视为发出通告之日及发出通告之日或其生效之 日之期间;
「公司条例」 指不时经修订、取代或重新制定的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及不时生效与公司有 关且其同时适用於本公司的每一项其他法规 (包括任何法令、规定或渲贫ǖ钠渌绞舴 例) ;
「执行董事」 指本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联席董事总经理或副董事总经理或担任本公司任何其他 职位或行政职位的董事;
「持有人」 指与任何股份有关者乃其名字在股东名册登记为该等股份持有人的股东;
「股东」 指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不时之正式注册持有人;
「办事处」 指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缴足」 指缴足或入账列作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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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 「股东名册」 指本公司的股东名册;
「印章」 指本公司可能获许可根咎趵涤械娜魏喂净蛘接≌;
「电子通讯」 指透过任何媒介以任何形式的电子传输发送的通讯;
「上市规则」 指不时生效之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任何修订;
「报告文件」 指公司条例项下界定的 「报告文件」 ;
「财务摘要报告」 指公司条例项下界定的 「财务摘要报告」 ;
「书面」 及 「印刷」 包括书写或印刷或平面印刷或摄影或打字印刷或以任何其他可视的代表字样 或数字模式印备或 (倘公司条例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定许可及根咎趵捌渌视 法律、规则及规定) 任何可视的书面替代物 (包括电子通讯) 或部份以一种形式可视及部份以另 一种形式可视的替代物;
「秘书」 指本公司的秘书,或 (倘有联席秘书) 联席秘书的任何一位包括助理或副秘书及董事会 委任以履行秘书的任何职责的任何人士;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对所签立文件的提述包括提述亲笔签署或盖章或 (倘公司条例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定许 可及根咎趵捌渌视梅伞⒐嬖蚣肮娑) 电子签署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签署的文件.对 文件的提述 (倘公司条例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定许可及根咎趵捌渌视梅伞 规则及规定) 包括提述任何可视形式的资料 (无论有否实体) ;
於此等细则或此等细则的任何部份获采纳的日期生效的公司条例所赋予特定涵义的任何词汇 或字句将与此等细则或有关部份 (视情况而定) 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惟 「公司」 字样应包括 任何法人团体. 标题及附注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将不会影响涵义. 3. (A) 在公司条例规限下,倘就任何目的须提呈本公司普通决议案,则特别决议案亦将生效. (B) 由各股东或代表各股东签立的书面决议案 (倘其於有关股东出席的股东大会上提呈,有 关股东有权就其投票) 将为有效,犹如有关书面决议案已於正式召开及举行的股东大会上 通过及可能包括分别由一位或以上股东或代表有关股东签立的形式类似的若干份文书. 注册办事处 4. 办事处将为董事会不时指定的香港有关地点. C
3 C 股本 5. 在公司条例及赋予任何股份或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任何权利的规限下,股本可分为不同类别的股 份,在无损任何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当时所附任何特权或限制及无损此等细则有关没收及留置 权的规定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不时通过普通决议案决定 (如并无通过有关决议案或决议案并无 具体规定则由董事会决定) 有关条款及条件,发行附有关於股息、投票、退还股本或其他方面的 有关优先、递延或其他特权或限制 (并受其所规限) 的该等股份及任何股份. 6. 在公司条例及有关可赎回股份的上市规则及赋予任何其他股份持有人的任何权利的规限下,本 公司可按此等细则可能规定的有关条款及有关方式发行任何可予赎回或可能按本公司或持有 人的选择赎回的任何股份. 7. 本公司可行使赋予本公司或公司条例或任何其他适用条例、法律、法例或规定不时准许或并无 受其禁止或与其抵触的权力,收购本公司资本中的全部或任何其任何类别股份,包括本公司所 发行之任何可赎回股份或附带权利可认购或购买本公司股份的认购权证或其他证券,而倘本公 司购买其本身的股份或认股权证或其他有关证券,则本公司或董事会均无须选择在同一类别股 份或认股权证的持有人之间,或此类别股份或认股权证持有人与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或认股权证 持有人之间,或按照任何类别股份或认股权证所赋予的关於股息或资本的权利,按比例或任何 其他特定方式购买股份或认股权证,惟任何有关收购仅可根凰⑾愀壑と捌诨跏挛窦 察委员会及任何其他有关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任何有关规则、法例或规定进行. 8. 在公司条例规限下,当时的任何类别股份当时所附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可经由持有该类股份总 投票权最少百分之七十五的股份持有人书面批准,或经由有关股份的持有人在另行召开的股东 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不时 (无论本公司是否正在清盘) 予以更改.经作出必要修订后的 此等细则中关於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条文适用於任何有关另行召开的股东大会,惟大会所需的法 定人数为最少持有或由受委代表持有该类股份总投票权不少於三分一的一名或以上人士,该类 股份的每名持有人在投票表决时,每持有一股该类别股份可获一票投票权,亲身或以受委代表 出席的任何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可要求投票表决,而於持有人续会上,一名亲身或以受委代表出 席之持有人 (不论其所持股份数目若干) 即可构成法定人数,而就本细则而言,一名持有人亲身 或以受委代表出席即可构成会议. 9. 赋予任何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可 (除非该等股份附有的权利另有明确规定) 因经增设或发行与 该等股份享有同等权益的额外股份而视作已被更改. 10. 在公司条例及此等细则的条文的规限下,本公司的未发行股份 (不论是否构成原先或任何增加 股本的部份) 可由董事会处置,董事会按其可能厘定的有关时间及有关代价以及有关条款向有 关人士提呈售股建议、配发股份、授予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等股份. 11. 本公司可就发行任何股份行使支付公司条例赋予或许可的佣金及经纪费的所有权力.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