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07-06 |
1、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P = P0V=12.68-0.999815/10 = 12.580019元/股 其中:V为每股派息额;
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 预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依此类推.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P = P0-V = 25.02 -0.999815/10 = 24.920019元/份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V为每股的派息额;
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实施完成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对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 》 (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的有关规定.我们 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3号》 、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中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以岭药业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行权)价格的调整、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确定符 合《管理办法》 、 《备忘录1-3 号》和《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岭药业尚需 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五届十二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9月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