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7-06 |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6 年瓦房店沿海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 除(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瓦沿海"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 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 《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瓦房店沿海项目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五四路
147 号 法定代表人:吕作成 联系人:彭丽 联系
电话:0411-39111857 邮政编码:116300
2、主承销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孟子盛 联系
电话:18707199778 邮政编码:300381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层 联系人:王钰清 联系
电话:021-38874800-8149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以 下无正文,为《2016年 瓦房店沿海项 目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⒛18年 付息 公告》之盖蕈页. ) 瓦房店沿海项 目开发有限公司 ⒛ 18年 1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