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7-06

3 年.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可申请延期复评. 第十六条 取得标识的企业, 可将标识用于相应绿色建材产品的 包装和宣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标识持有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 规范使用证 书和标志,保证出厂产品与标识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标识不得转让、伪造或假冒. 第十九条 对绿色建材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可向主管 部门申诉,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重大问题之一的,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或 者由主管部门责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标识, 并通过信息发 布平台向社会公布.

(一)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标识产品经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或工商流通领域抽查 不合格的;

(三)标识产品与申请企业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四)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五)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

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每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附件

2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促进绿色建材 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材工业转型 升级、 推进新型城镇化,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 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以下简称评 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的申请与发布、 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材评价应紧密围绕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 发展需求,促进节地与室内外环境保护、节能与能源利用、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与产 品以及通用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 第四条 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和公益性原则,政府倡 导,市场化运作.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 通用,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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