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06 |
4 ― 附件
2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 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规范自动监测 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工作,依据《 "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方案》 (环办监测〔2016〕104 号)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 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以下简称关键技术参数)是指仪器出厂检验报 告列出的技术参数,包括用来限定或设置仪器各部件工作条件或工作 状态的技术参数,以及校准、监测结果计算与转换等技术参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的颗粒 物(PM10 和PM2.5) 、臭氧(O3) 、二氧化硫(SO2) 、二氧化氮(NO2)和 一氧化碳(CO)等6项基本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的关键技术参数设 置、调整、确认、备案、采集、存储和上传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关键技术参数进行统一管理, 主要职责为:
(一) 制定并完善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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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督、检查运维机构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对关键技术 参数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关键技术参数备案、复检和核准等工作;
(二) 负责运维机构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与培 训;
(三) 负责运维机构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的质量检查;
(四) 提供关键技术参数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取证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运维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本机构关键技术参数设置、调整、确认、报备、采集、 存储和上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 负责关键技术参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 接受环境保护部对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以 及监测总站的质量检查和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七条 仪器供应商主要职责为:
(一) 提供仪器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和出厂初始设 置值,出厂检验报告应包括所有的关键技术参数及正常范围,并对 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做出书面承诺;
(二) 实现关键技术参数的采集、存储功能,并向监测总站开放 关键技术参数的采集协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八条 仪器供应商须按要求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技术参 ―
6 ― 数清单、出厂初始设置值以及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供应商承诺书 (见附). 第九条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仪器安装验收时,运维机构应 记录关键技术参数,并按程序进行报备. 第十条 颗粒物自动监测仪的采样流量、采样管加热功率上限、 采样管动态加热系统相对湿度控制点等关键技术参数应与仪器说明 书要求和系统安装验收时的设置值保持一致,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 颗粒物自动监测仪的斜率/K 值、K0 值、截距、灵敏 度等关键技术参数设置应与仪器说明书要求和系统安装验收时的设 置值保持一致,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对关键技术参数进行调整, 应开展调整试验和仪器性能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并编制调整测试报 告,关键技术参数调整,须先报监测总站核准. 第十二条 运维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仪器开展日常运行维 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工作,应做好关键技术参数变化记录, 并归档备查,确保关键技术参数可追溯. 第十三条 运维机构应确保关键技术参数实时采集,存储,并 上传至监测总站. 第十四条 当运维机构发生变更时,应按程序对关键技术参数 进行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