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06 |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 并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房屋内的下列财产:
(一)室内装潢(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地砖、门、墙面、 房顶);
(二)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 手表;
(二)票证、有价证券、古书籍、文件、账册、
图表、 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养殖及种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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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建筑材 料;
(五)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非法拥有的财产;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二条载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 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 家及公共区域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被保险人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 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管道破裂致使供水中断造成的损失;
(二)因管道存在材料质量问题致使管道破裂,需由管 道生产厂商承担的更换问题管道的费用;
(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
3 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内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 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也可以短于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 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 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 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4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 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 保单. 第十四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 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 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 险标的的安全.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 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 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 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 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 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 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 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