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06

5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 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

(二)保险凭证、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有关 部门的证明;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 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该 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 标的.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 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 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 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6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 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 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 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 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 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 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 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 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

7 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 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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