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9-07-06 |
(四)在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的代持机构绩 效考核评价工作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利于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的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Beij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第五章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监控制度】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财 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 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对投资项 目的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按照市知识产权局业务监管制度,定期汇报基金运作进展, 一旦发现可能给基金投资造成损失的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市 知识产权局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 北京知识产权Beij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第五章 风险控制 【基金监管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通过建立基金定期报告制度、基金 绩效评价制度、基金信息登记制度等加强对基金的有效监 管.基金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报告制 度报告有关事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 监督、审计,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开基金的有关信 息,实现基金运作的规范化、透明化. 北京知识产权Beij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费和收益 【基金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费用根据协议约定可从基金中列 支,用于基金日常管理和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等工作.
(一)若政府投资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管理费用 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
(二)若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方式,母基金管 理费用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0.5%;
子基金管理费用不超 过基金认缴出资额2%. 北京知识产权Beij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费和收益 【基金管理机构收益奖励】 第二十二条 除对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在基金 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基准收益率时,可对基金管理机构进 行超额收益奖励.奖励比例一般不超过收益部分的20%.具 体超额收益比例由相关各方协商确认后在基金相关重要法 律文件中进行约定. 北京知识产权Beij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第七章 基金终止和退出 【基金清算条件】 第二十三条 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届满、各出资人共 同决议终止、或基金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发生后 终止并进行清算. 北京知识产权Beij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第七章 基金终止和退出 【基金退出】 第二十四条 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基金存续 期满后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
基金合伙协议 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 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政府出资退出基金的价格依据.存 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份额回购或转让等 方式适时退出. 北京知识产权Beij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第七章 基金终止和退出 【基金终止后处置】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终止后,应及时组织清算.对归属于 政府的出资额和收益(含利息)按照市财政局国库管理制 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北京知识产权Beij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第七章 基金终止和退出 【基金财政资金提前退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资金可无需其他 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 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