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06 |
(七) 项明确规定, 法官有义务 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 增强 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 这一新增加的法官责任, 是法 官在解决纠纷履行个案司法审判职 责的同时还应当面向社会、 面向公 众, 承担司法职业的法治宣教义务, 这也是对法官法治角色与法治事业 新的拓展与延伸. 法官是居中解决纠纷的裁判者, 其基本职责是通过审理具体的 诉讼案件调整社会纠纷关系.但是, 法官的职责如果仅仅停留在对 个案纠纷的裁判与化解之上, 就不 能体现其解决纠纷并进而减少纠纷 和引导社会的制度效应和公权职责.而且, 司法裁判具有同案同判 的制度统一性与规范一致性.它表 明, 司法制度要求人民法院裁判案 件应当做统一事实认定标准、 统一 法律适用尺度和统一裁判标准.因此, 客观上法官的个案裁判本身就 具有两面性, 一方面, 法官通过诉讼 审判要解决个案当事人的诉讼争议, 做到能调则调, 当判则判.另一 方面, 法官的个案判决既要合理合 法, 又要保持与判决先例具有相同 的法律适用标准, 使同类事实得到 同样对待.这种司法逻辑既具有对 法官的约束性, 又具有对社会公众 的引导性.因此, 法官的个案裁判 及其对裁判理据的说明虽然是个案 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果, 但它同时也 成为人们预见法院裁判的参照之一.这种人们对同类纠纷同样解决 的制度化预期就是司法个案的社会 效应, 也是迫使法官要面对社会公 众的制度化要求.因此, 法官裁判 的释法说理, 就成为司法消除自身 神秘性和封闭性的重要载体, 也成 为法官主动应对司法社会性的能动 平台.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具 有特殊的运用法律评价行为并作出 利益调整的审判权力, 其对法律的 援引、 解释、 说明、 运用和规则评价 是对法律的社会意义与其价值内涵 的最好宣示与解读, 依据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的精神和 谁执法谁普法 的普法责任制, 人民法官都应当通 过对个案的审判解读法律、 宣传法 律、 宣示法意, 以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建设. 据此, 人民法官的以案释法责任, 既是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 也是司法 的国家公权性和社会能动性的制度需 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以案释法是对法官的职责 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 力, 通过审理案件作出裁判, 以解决纠 纷定分止争.基于此法律职责, 法官 在个案裁判过程中, 应当充分运用程 序规则, 促进当事人全面行使诉讼权 利, 实现有效的陈述与辩解, 并借助裁 判说理获知自己胜诉的理由和败诉的 原因.这样才能使当事人在每一个案 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 法官 的职责又不仅仅是化解矛盾和案结事 了, 他们还具有主动的社会责任和被 动的社会责任.被动的社会责任就是 司法权力的运作, 必须保持自身的权 力统一性和逻辑一致性.法官的裁判 要做到 类似问题类似处理 , 不能自 相矛盾或者前后不一.这样会影响司 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其主动的 社会责任则是审判职责不仅仅在于解 决纠纷, 还在于要通过审判宣示正义 引导社会, 促进人们增进社会交往中 的规则共识, 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 纠纷的发生, 增进人们对司法裁判的 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同时, 依据 谁执 法谁普法 的法治要求与国家机关的 社会责任, 人民法院也有责任通过自 己的司法审判工作, 来宣传法律、 弘扬 法治, 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制度化功 能和衍生作用, 对当事人本身和其他 的社会公众以生动的规则衡量与案件 裁判来表达法律的意义, 说明法律的 真谛, 传达社会的正义. 其次,以案释法是对法官的制度 要求.其一,裁判说理是法官以案释 法的基本职责.司法程序规则要求法 官作出裁判应当依据逻辑论证进行裁 判说理.这是法官行使审判权力的职 权与职责要求.裁判应当说理的职责 也是司法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与正义 的具体实践.它让司法权力的正义具 有了文字基础与载体,让人们看得见 法律的正义.其二,司法判例是以案 释法的重要方法.司法判例是同一社 会背景下,法官对典型的纠纷所作出 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裁判.其对法律规 则有着最恰切的规范解释、逻辑推演、价值选择和规范弥补.以便为后 来的裁判作出可资援引的意义宣示与 适用引导.它把法律具体运用于社会 现实的生动样本,其对相关法律规范 所作出的释义、解说与规则化指引都 是经过推理与证成的结果,成为后续 司法的可资借鉴的适法渊源.其三, 以案说法是以案释法的舆论方式. 一个案例胜过一摞文件 ,以案说法 是以案释法的社会演绎.借助对司法 裁判社会后果之裁判形成的演示和表 达实现对人们行为的引导和个人社会 预期的相对确定与固化.其四,审判 过程中的规则解释是以案释法的衍生 形式.它是司法公权与纠纷解决的参 与者之间对法律与制度的借助与有效 互动.是对司法程序的意义与正当性 的共同发现与相互促进.当公权推进 司法程序时,如果有当事人对法律规 范或程序规定存在无知、误解或者扭 曲时,法官更有义务进行释明与引导,从而促进当事人从观念上达成共 识,共同推进诉讼合作与纠纷解决的 社会协同性,以充分有效和深入人心 地解决纠纷. 再次, 以案释法是对法官的规范 要求.规则是立法的产物, 是纸上的 法律, 而司法裁判则是生动具体的现 实法律.这种法律是通过法官针对个 案的纠纷具体所作出的规则选择、 援 引和推理所形成的裁判结果, 其对法 律规则的具体运用, 体现了法律的现 实应用.它既是对个案当事人的规则 适用, 也是对法律规则的价值取舍与 恰当选择.因此, 在办案过程中所适 用的法律才是针对纠纷特点, 最具人 性关怀、 权利保障和公共关照的具体 的法律衡量与利益评价, 是对社会纠 纷最恰当的道德评价、 价值指引和法 律评判, 其得出的规则评判对同类的 事实也应当具有统一的适用标准与可 预期性.如果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 对同一类纠纷所作出的判决不同, 就会 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破 坏司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因此, 个案 审判不仅是司法规范从纸上的法律变 成社会的法律的生动表现, 也是司法机 关社会规范职能的制度化外显.法官 必须服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 尊重裁 判先例, 自觉对法律作出符合逻辑和具 有司法统一性和制度自洽性的法律解 释与规则适用. 第四, 以案释法是对法官的文化要 求.司法通过其程序运作和相应的文 字记载与裁判的书面表达实现着一种 规则的客观生活化.这种文化表达不 仅作用于人们的行为, 也影响着人们的 思想意识与思考方式, 是人们作出行为 前的观念统合与精神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