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7-06 |
2018 年10 月26 日提交的情况说明,认定你单 位在参与【 ZJZC一(2018) 竞字第
0055 号】谈判项目时,所递 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被授权 人 养老保险缴纳记录为虚 假材料 .
根据认定的问题,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在
2018 年5月24 日至
25 日参与镇江市 公 共资源交 易 中心组织的,镇江市 人 民政府对外联络办 公 室家具采购项目 【 ZJZC一(2018) 竞字第
0055 号】过程中,被采购 人 发现谈判 响应文件第
149 页上被授权 人 陈秀平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记录为 虚假资料.经与宝应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核实情况,证实 l - 你单位确有提供虚假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参与谈判的行为.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 规定的情形 ,已 构成违法行为.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 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 款25
00 元;
2.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 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 你单位在【 ZJZC一(2018) 竞字第
0055 号】政府采购项 目的成交结果无效. 以上处罚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执行.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江苏银 行镇江分行营业部 .地址: 镇江润川、|、|区冠城路口号 户名:镇江市财政局 ,账号 o0000100792012 .根据《行 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力口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依 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 ;
或者在接 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镇江市润川、1'1 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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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