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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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镇江市卫生科技补助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科技补助资金使用,提高卫生科技 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我市医学科技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 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卫生科技补助资金是指卫生政府专项 资金中用于重点专科建设 (含重点特色专科培育) 、 重点人才培养、 医学科研资助和医学科技成果奖励的经费.补助对象为市直各医 疗卫生单位(重点特色专科培育补助经费含江苏大学附属医院, 市级填补空白性科研项目适当兼顾辖市区单位) . 第三条 卫生科技补助资金采取竞争性筛选,优胜劣汰,经评 审考核或验收后按年度核拨.各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配 套, 比例一般不低于 1:1, 鼓励各项目单位加大卫生科技资金投入, 促进卫生科技进步. 第四条 卫生科技资金补助的项目及标准:

(一)市重点培育特色专科项目: 1.根据市区各医院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由各医院申报,市 卫计委、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各医院重点培育一个临床特色专科, 给予一定期间重点专项经费补助,努力打造一批省内知名特色专 科. 2.根据各医院确定的重点培育特色专科的发展规划、目标任 -

3 - 务以及临床业务覆盖面等绩效实施情况,确定各专科年度补助经 费额度,其中江大附院和市一院的重点培育特色专科分别补助不 超过

200 万元,其他各医院的分别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3.每年度市卫计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对各重点培育特色专科进 行年度考核与绩效评价,依据各专科规划目标任务及重点工作完 成情况确定考核等次,依据考核评价结果拨付补助经费.

(二)省级及以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1.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补助

50 万元,国家级专项重 点专科建设单位补助

40 万元. 2.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补助

30 万元,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 位或专项重点专科补助

20 万元,省级专项重点专科建设单位补助

10 万元. 3.各类重点专科周期考核不合格或降格的,停止当年经费补 助,并追扣上一年的补助经费.

(三)省级重点人才培养项目(省科教强卫工程) : 1.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A 类补助

50 万元、B 类补助

20 万元、C 类(省市共建)补助

20 万元. 2.省医学创新团队 A 类补助

30 万元、B 类补助

10 万元、C 类 (省市共建)补助

10 万元. 3.省医学重点人才 A 类补助

10 万元、B 类补助

5 万元、C 类 (省市共建)补助

5 万元. 4.省青年医学人才补助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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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各类重点人才年度考核结果为 A 档的增加 20%补助、B 档的 为标准数、C 档的减少 20%补助.

(四)医学科研补助项目: 1.国家科技部门资助的科研课题每项按国家资助经费的 1:0.5 补助,每项最高补助不超过

15 万元. 2.省级科技部门资助的科研课题每项按省级资助经费的 1:0.5 补助,每项最高补助不超过

6 万元. 3.市级填补空白性科研课题根据课题档级分别补助

3 万元、2 万元.

(五)医学科技成果奖励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二等 奖分别奖励

100 万元、60 万元. 2.省科学技术奖

一、

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10 万元、6 万元、3 万元. 3.市医学新技术引进奖

一、二等奖分别奖励

2 万元、1 万元. 第五条 项目补助资金包括市级及以上所有卫生科技资金及 单位配套的资金,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项目分别核 算.主要用于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引进和推广医学 高新技术以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发生的与卫生科技活动 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项目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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