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06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 -

5 - 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项目所需关键仪器专用设备的添置、对现有 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实验室改装费:是指为改善卫生科技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 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3.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 各种原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采购,实验动物费,标本、样品 的采集加工费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业 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研究成果评审鉴定费、劳务费(包括参 与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 、专家咨询费(非项目组成员) 、与 外单位协作费等.因项目实施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 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 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列支.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 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所在单位为了项目 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 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所在单位为了提高 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直接 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3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 购置费后的 5%. 间接费用由项目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使用.所在单位应当制定 -

6 - 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人员的 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 支出的激励作用,绩效支出使用范围和标准由所在单位在绩效工 资总量内自主决定.所在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 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七条 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和制度,并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支出审批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使用中凡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所在单位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必须按双 方签定的协议书执行,并附合法收据,不得以拨代支. 第九条 项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 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条 项目资金购置的设备、科研材料、试剂等纳入单位资 产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项目资金 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医院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 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好项目的组 织实施、资金的申报和配套等工作,并配合做好项目的验收、考 核和绩效考评等.项目所在单位应将年度卫生科技补助资金使用 和项目实施及效益等情况报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备查. 第十二条 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卫生科技 -

7 -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考核,对检查 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所在单位应在限期内进行 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按违规金额相应调减该项目当年财政补 助资金,并从项目所在单位当年预算指标中直接扣除. 第十三条 各项目所在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单位具体卫 生科技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并报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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