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6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 CB(2)979/16-17(05)号文件 档号:CB2/PL/HS o生事务委员会 立法会秘书处为

2017 年3月20 日会议 拟备的背景资料简介 《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的销售守则》 目的 本文件就《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的销售 及品质守则》1 ( 《香港守则》 )提供背景资料,并概述o生事务 委员会和食物安全及环境o生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就此提出的关注事项 .

背景 2. 多 年来 ,世 界o生 组织 ( 世o )及联 合国 儿童 基金会 强调维持以母乳喂哺,作为改善婴幼儿健康和营养的一种方法的重要性.受推广母乳代用品等多项因素影响,喂哺母乳的人数有下降趋势,有鉴於 此,世o在

1981 年颁布《国际母乳代用品 销售守则》( 《世o守则》 ).《世o守则》旨在透过维护和推 广母乳喂哺,并确保在资讯充足及适当的市场推广和分销的基础上,母乳代用品在有需要时会被正确使用,从而为婴儿和幼童提供安全和充足的营养. 3. 在本地方面,为妥善维护母乳喂哺和确保婴幼儿食品的 安全和品质,o生署 於2010 年6月成立香港母乳代用品销售守 则专责 小组2 ,参考《世o守则》及世界o生大会其后通过的相 关决议,草拟《香港守则》.

1 在2017 年施政报告中, 《 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的销售及品质守则》改 称为《 香港配方奶及相关产品和婴幼儿食品的销售守则》.

2 专责小组成员来自社会不同的界别,包括社区组织、专业团体、学术界,以及政府政策局及部门.-2-4. 政府於

2012 年10 月就《香港守则》草拟本展开为期

4 个月的公众谘询活动.《香港守则》草拟本涵盖

10 个章节, 针对

36 个月或以下婴幼儿指定产品(即配方奶3 、奶瓶、奶嘴和 安抚奶嘴,以及食品)的销售、标签和品质等方面,为制造商和 分销商提供自愿性指引.《香港守则》草拟本列出的主要条文包括以下: (a) 向公众推广指定产品的手法;

(b) 制作及向市民、孕妇和母亲派发有关母乳喂哺及配方奶喂养与营养的资讯和教育材料;

(c) 向医护机构推广指定产品;

(d) 向医护人员派发有关指定产品的资讯材料,以及赞助医护专业人员持续专业教育活动;

(e) 配方奶、婴幼儿食品、与配方奶相关产品的标签;

及(f) 配方奶和婴幼儿食品的品质标准. 5. 政府当局表示,公众谘询活动所得结果是, 《香港守则》 草拟本获得医疗界别、非政府机构及广大市民支持,但业界大致上不支持草拟本及其有关销售手法的条文. 委员的商议工作 6. 委员曾分别於o生事务委员会在

2012 年4月及

2014 年7月举行的两次会议,以及o生事务委员会与食物安全及环境o 生事务委员会於

2012 年11 月举行的联席会议上,讨论与《香港 守则》 有关的事宜.於2012 年4月及

11 月的会议分别共有

11 个及25 个团体代表出席,就此议题发表意见. 限制推广配方奶及相关产品 7. 委员对《香港守则》草拟本提出限制推广

36 个月或以 下婴幼儿配方奶的建议,持不同意见.部分委员同意有需要对婴幼儿配方奶施加限制,因为透过销售手法就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进行的宣传,实际上可被视为就是婴儿配方奶的宣传. 有关宣传手法亦会令家长误解婴幼儿配方奶的营养价值.依他3配方奶包括婴儿配方产品及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3-们之见,现时有足够途径可为选择以配方奶喂养婴儿的母亲提供非商业性质的婴儿喂哺资讯. 8. 部分其他委员认为应把限制围缩窄.这些委员认为, 拟议限制会干预自由市场,亦会令家长获取配方奶方面资讯的权利受损.亦有委员认为,有关限制最低限度应跟从大部分发达国家或地方的做法,不适用於供12 个月或以上幼儿的配方奶.另有意见建议,政府当局应只规管不道德的配方奶推销手法,并且要求这些产品的包装须包含母乳是婴儿最佳食物的信息.政府当局可设立机制,审视业界的婴幼儿配方奶广告,以规管误导或具欺骗成分的健康声称. 9. 政府当局表示,有些配方产品是拟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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