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06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豫人社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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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1 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 《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 试行) 》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 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根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 劳社部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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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2

2 号)精神,按照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豫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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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1

7 3号)和《河南 ―

1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 ( 豫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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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1

9 4号)要求,结合我省 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 《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 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 试行) 》( 见附件,以下简 称《医疗服务目录》 ) .

现将 《 医疗服务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 有关情况和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医疗服务目录》适用于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 险支付参保人员诊疗项目费用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实施基本医 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和标准.

二、 《 医疗服务目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类别分为甲、 乙、丙三类.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 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丙类为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 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 支付;

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首付一定比例费用 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使用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以 及因使用该项目所产生的其他医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均不予支 付.

三、参保人员使用 《 医疗服务目录》甲类或乙类项目 除外 内容 中允许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 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类 药物,下同) ,由参保人员首付一定比例费用后,再由基本医疗 ―

2 ― 保险按规定支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 除外内容 中的 部分一次性医用材料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内的 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超出支付标准的费用基本医疗 保险不予支付.我省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 定. 为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保持政策连续性, 在我省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及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各地可根 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及管理办法.

四、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承受能力, 医院类别与专科特点、临床必须等情况,在5 %-3

0 %的范围内 确定本地区乙类项目和一次性医用材料首付比例,并报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 医疗服务目录》中涉及加收费用的项目,所发生费用 按照该项目支付类别,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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