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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章)、 《 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361 章)、《商品交易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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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章 )及 《 证券及期货(结算所)条例》(第420 章).上述条例及其他与证券有关的条例现正整理合并为证券及期货综合条例草案,一俟制定,将成为规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法律架构.-6-权益.现任主席由财政司司长委任,因目前财政司司长是交易结算公司的唯一拥有人.由合并生效后成立的第一届董事会开始,主席会由董事选出,但须获行政长官批准.交易结算公司的董事会可以三分之二的大比数把主席免职.同样,行政长官会可按交易结算公司章程和条例草案赋予的权力,以公众利益或投资大众利益或为妥善规管市场为理由,把主席免职.20. 行政总裁和营运总裁.根中蟹徒灰姿恼鲁,行政总裁的委任须经证监会批准.根趵莅,交易结算公司的行政总裁和营运总裁的委任,亦须经证监会批准.同样,证监会亦可以公众利益、投资大众的利益或为妥善规管市场为理由,把行政总裁和营运总裁撤职.规管21. 章程和规章.和现时的交易所及结算所一样,交易结算公司章程的任何修订及任何规章或规章的任何修订,如未获证监会批准,均属无效.为防止其在市场上的专营地位被滥用,交易结算公司或其任何附属交易所或结算所徵收的任何费用,均须经证监会审批.在考虑任何建议的收费时,证监会须衡量有关服务在香港的竞争情况,以及参考海外市场上类同服务的收费水平.22. 风险管理.为保证交易结算公司审慎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能,以及避免商业利益因素影响这个职能,现建议应在交易结算公司内成立一个独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赋予该委员会权力,负责结算部门的决策工作.该委员会的主席由交易结算公司主席出任,成员包括三至五名由财政司司长委任的市场规管机构代表和市场专家,以及最多两名由交易结算公司董事会委任的代表.交易结算公司董事会如要推翻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三分之二的董事支持,方可通过.23. 持股上限.交易结算公司的章程将订明股东持股量不可超过5% , 以防交易结算公司遭任何人士单独或连同有联系者一起操控.证监会可於谘询财政司司长后豁免此持股上限,但有关豁免必须能证明符合公众及市场利益,例如与海外交易所互换股份,组成联盟.若有需要,证监会可於豁免时附加条款.现建议除非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否则任何人士均不得行使交易结算公司、一间交易所或结算所超过5%的表决权,或控制交易结算公司、一间交易所或结算所超-7-过5%的表决权的行使.此外,倘持有交易结算公司或其附属交易所和结算所的股份有任何更改,亦必须获得证监会的批准.24. 交易结算公司上市.如上文所指出,交易结算公司及可能包括其附属公司会在联交所经营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了消除联交所在监管其本身的控股公司(即交易结算公司)及 交易结算公司其他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时会引起的利益冲突,现建议在批准这些公司上市之前,证监会须信纳已有足够规则处理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同时有关方面已作出安排,确保市场的健全,以及确保拟上市的公司会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为了进一步确保交易结算公司及其有关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之间公平地在股票市场中营运,证监会亦可指示交易结算公司或一家由交易结算公司充当控制人的公司采取行动,解决利益冲突的问题.市场规管工作合理化改革25. 证监会与交易结算公司在规管市场方面的分工,主要会依壳笆视渺豆婀芰郊浣灰姿透鹘崴闼哪J.为确保规管中介人的工作有效和具效率,两间交易所与证监会现时在监管中介人方面有所重的地方将会尽量减少.合并实施后,审慎监管交易所参与者的工作将全部由证监会负责,而交易结算公司及其附属交易所和结算所则会监察参与者某些业务,从而评估和管理其附属业务单位运作上存在的风险.这项工作会特别重采取足够的风险管理措施和确保交易符合交易所交易规则.另一方面,联交所和交易结算公司在合并后会如目前般执行上市规则,但若出现上文第24 段所述的利益衡突则作别论.香港结算公司的转变26. 要完成合并,当局须把香港结算公司从一家担保有限公司转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公司条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