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9-07-06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文山三七交收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文山三七行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 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文山三七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 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 [2009]32 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文山三七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 执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厂库、交收运营中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 周

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 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 交收申报方式包括 提交方式 及 响应方式 . 提交方式 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 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 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展 示. 响应方式 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 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配对. 第五条 文山三七指定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 交易商履行文山三七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的文山三七生产企业. 第六条 文山三七交收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运营中心)是指交易所指定,负 责文山三七交收服务体系建设,货物监管及交收服务监管的企业,运营中心接受 交易所的监管. 第七条 《厂库存货凭证》是指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由文山三七指定生产企 业出具的记载该文山三七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 的一定数量的文山三七有效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厂库存货凭证》所对应 的文山三七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八条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 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厂库提取. 第九条 文山三七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交易所文山 三七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 由文山三七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文山三 七方可用于实物交收.文山三七指定生产企业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文山三七指 定生产企业》 ,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十条 文山三七指定交收品牌是指由文山三七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 交易所文山三七电子合同规定的文山三七商品的注册商标标明的品牌. 文山三七 指定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文山三七指定交收品牌》 ,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十一条 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 备文山三七产品经营资质及与文山三七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 人. 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 经审核确认后才能申报交收. 持有文山三七买入方向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 可申报买入交收.

第二章 《厂库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 第十二条 文山三七入库

(一) 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厂库发货前,应按运营中心要求向其提出《文山三七入库申请 单》.申请内容包括商品名称、等级、规格、重量、发货单位、入库起始时间等 相关内容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厂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交易商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否则需重新办理入库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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