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9-09 |
受理、 考核、 审批辖 区内计 量技术 机构组 织建立 的次级 社会公 用计量 标准, 在辖区 内工商 部门注 册的企 业建立 的最高 等级计 量标准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015年4月24日修订) 【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2号令,2005年1月14日颁布)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 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 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 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各 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 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 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国务 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 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 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 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 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 主持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 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主持考核;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 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 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 区市 场监 管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 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 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考核:将考核任务下达给考核组,考核组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相关 要求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考核任务后将考核材料上报.(2)审核:受 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接到考核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3. 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 准考核证书》.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 标准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 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SC00020000 行政 许可 计量检 定人员 资格核 准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 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 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 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 合格. 【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5号令,2007 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 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 区市 场监 管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 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 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当场或者 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考核: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考核计划并对申请人进行计量基础知识 、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的考试.(2)审核:对考核资料及考核结果进行 审核.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 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核准决定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 》.不予核准决定的,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计量检定员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 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 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部分)权责清单 职权名称 编码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1091- 项目 子项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部分)权责清单 职权名称 编码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XKSC00030001 行政 许可 锅炉使 用登记 1.承压蒸汽 锅炉:额定 蒸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