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06 |
10510 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台湾人寿安心幸福团体一年定期住院日额健康保险 主要给付项目: 住院日额保险? 中华民国103年3月14日103中信寿商发一字第014号函备查 中华民国104年11月20日 ?管保寿字第10402548850号函核准 中华民国105年10月1日 台寿字第1052320071号函备查修正 免费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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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契约的构成】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被保险人名册、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契约 (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义时,以 作有?於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契约所称「要保人」是指要保单位. 本契约所称「被保险成员」是指要保单位所属人员,且具备本公司与要保人所约定的 条件并?加本保险者. 本契约所称「被保险人」是指本契约所附被保险人名册内所载之被保险成员及其下? 家属:
一、被保险成员之配偶,以户籍登记为准.
二、被保险成员之子?,即指被保险成员户籍登记之子?、养子?或登记於同一户籍 之继子?.
三、被保险成员之父母,即指被保险成员之生父母或养父母,以户籍登记为准. 本契约所称「团体」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购买保险而组织之下?之一团体:
一、有一定雇主之员工团体.
二、依法成?之合作社、协会、职业工会、?合团体、或?盟所组成之团体.
三、债权、债务人团体.
四、依规定得?加公教人员保险、?工保险、军人保险、农民健康保险或依?动基准 法、?工退休?条?规定?加退休?计画之团体.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组成之团体.
六、凡非属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资格之团体. 本契约所称「疾病」是指被保险人自本契约生效日或加保日后所发生之疾病. 本契约所称「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而蒙 受之伤害. 本契约所称「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发事故. 本契约所称「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法规定领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第2页,共8页GHI
10510 ?及医疗法人医院. 本契约所称「医师」是指合法领有医师执照之执业医师,且非被保险人本人. 本契约所称「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师诊断其疾病或伤害必须入住医院,且正式办 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接受诊疗者.但?包含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之日 间住院及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所称之日间留院. 本契约所称「每日住院给付?额」是指依要保人投保,经本公司同意,记载於保险契 约上投保之保险?额,倘尔后该?额有所变?,则以变?后并批注於本保险单之?额 为准. 第三条 【住院次?之计算及契约有效期间届满后住院之处理】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因同一疾病或伤害,或因此引起之并发症,於出院后十 四日内再次住院时,其各种保险?的给付合计额,视为同一次住院办理. 前项保险?之给付,倘被保险人系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届满后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 院部分?予给付保险?. 第四条 【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本契约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应自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负保险责任,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 凭证.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之?额时,其应负之保险责任,以 同意承保时溯自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额时开始. 前项情形,在本公司为同意承保与否之意思表示前发生应予给付之保险事故时,本公 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证或保险手册】 本公司应发给每位被保险人保险证或保险手册,载明被保险人姓名、保险商品名称、 保单号码、保险围、保险期间、保险?额、本公司服务电话及被保险人具有撤销其 同意投保之权?. 第六条 【保险围】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第二条约定之疾病或伤害至医院诊疗时,本公司依 本契约约定给付保险?. 第七条 【保险费的计算】 本契约的保险费总额以平均保险费?乘保险?额总额计算,但在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 保险?额总额的增减而致保险费总额有增减时,要保人与本公司应就其差额补交或返 还. 前项所称「平均保险费?」是按订定本契约或续保时,依要保人的危险程度及每一被 保险人的性别、年龄、保险?额所算出的保险费总和除以全体被保险人保险?额总和 计算. 第3页,共8页G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