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06 |
10510 第八条 【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契约效?的停止】 分期缴纳的第二期以后保险费,应照本契约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点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并交付本公司开发之凭证.第二期以后分 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半年缴者,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月缴或 季缴者,则?另为催告,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为宽限期间. 约定以?融机构转帐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项约定受领保险费时,应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险费,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 宽限期间.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契约自宽限期间终?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宽限期间内发 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由给付保险?内扣除本契约该被保险人欠 缴保险费. 第九条 【告知义务与本契约的解除】 要保人在订?本契约时,对於本公司要保书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明,如有为 隐匿或遗漏?为?明,或为?实的?明,足以变?或减少本公司对於危险的估计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约,其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但危险的发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 事实时,?在此限. 被保险人於要保人申请投保或加保时,对於本公司的要保书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 实?明,如有为隐匿或遗漏?为?明,或为?实的?明,足以变?或减少本公司对於 危险的估计者,本公司得解除该被保险人部分之保险契约,其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 但危险的发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实时,?在此限. 前二项解除权,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使而消灭. 第十条 【被保险人的?动】 要保人因被保险人?动而申请加保时,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达之翌日?时 起开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后,则自该起保日?时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险人丧失被保险人资格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时,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被 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翌日?时起丧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后,则自该退保日?时 起丧失,其保险效?终止. 依本条约定加退保致保险费总额有所增减时,要保人与本公司应就加退保被保险人之 保险?额,按日?比?补交或返还未满期之保险费.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资格的丧失】 被保险成员因下述情形丧失其被保险人资格:
一、丧失被保险成员资格.
二、身故. 被保险成员之配偶因下述情形丧失其被保险人资格:
一、该被保险成员丧失被保险人资格.
二、与该被保险成员?婚.
三、身故. 第4页,共8页GHI
10510 被保险成员之父母因下述情形丧失其被保险人资格:
一、该被保险成员丧失被保险人资格.
二、该被保险成员被他人收养、认领或与该被保险成员终止收养关系.
三、身故. 被保险成员之子?因下述情形丧失其被保险人资格:
一、该被保险成员丧失被保险人资格.
二、被他人收养、认领、与该被保险成员终止收养关系或丧失继子?身分.
三、身故. 第十二条 【契约的终止】 本契约在被保险人?少於 人,或少於有?加保险资格人?的百分之 时,本公司得 终止本契约,并按日?比?返还未满期之保险费. 保险契约的效?自通知到达之翌日?时起终止.终止前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 给付保险?的责任. 第十三条 【危险变?的通知义务】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由於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或其他变?,致危险有显著增加时, 要保人应於知悉后?周内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时,对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 应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接到前项通知后三十日内,得根O赵黾拥某潭纫笤黾颖O辗鸦蚪酒踉 终止. 危险显著减少时,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约权】 本公司依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约定终止本契约或被保险人?加本契约满 六个月后丧失本契约被保险人资格时,被保险人得於本契约终止或丧失被保险人资格 之日起三十日内?具任何健康证明文件,以?高於该被保险人就本契约「每日住院给 付?额」投保本公司其它同?型个人日额型住院医疗健康保险契约或附约,本公司按 该被保险人?约当时之年龄以标准体承保.但被保险人的年龄或职业?别在本公司拒 保围内者,本公司得?予承保. 第十五条 【资?的提供】 要保人应保存每位被保险人的个别资?,详?该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 日期、身分证明编号、保险终止日期,以及其他与本契约有关的资?. 要保人应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项资?.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的申请时间】 要保人或受益人应於知悉本公司应负保险责任之事故后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於通知 后尽速检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 本公司应於收齐前项文件后十五日内给付之.逾期本公司应按年?一分加计?息给 付.但逾期事由?可归责於本公司者,?在此限. 第5页,共8页G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