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06 |
现将修订后的《标准券折算率(值)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版) 》 (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 )予 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将《办法》的适用 范围扩大至基金类产品,增加了基金类产品的标准券折算率 (值)计算公式.
2、第六条补充了调整折扣系数或修正计 算结果的情形.
3、计算公式中取消了除国债以外的其他质 押品的折扣系数具体取值区间,取值标准将由我公司即将发 布的相关业务指引和业务通知另行规定.
4、调整了国债和 公司债等其他债券 上期平均价 的计算口径,并补充了对 部分新产品和新业务的说明(包括公司债分期偿付业务、基 金份额折算业务、在交易所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等) .
5、其 他文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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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公司上海分公司现有的数据接口不变.我公司深 圳分公司的数据接口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参见深圳分 公司即将发布的相关通知.
三、新《办法》自2014 年1月1日开始实施.1 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以下简称 T 日 )按照新《办法》 计算和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T+2 日适用.T 日和 T+1 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值)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我公司2013年4月发布的《关于为配合债券分期偿 还业务对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国结 算发字?2013?38号)、《关于债券分期偿还业务有关事项 的补充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42号)同步废止.对 于分期偿还的债券,由于沪、深的交易和结算系统对标准券 的计量单位存在基础性差异,为避免对交易和结算系统做重 大调整,采取了分别制定计算公式的方式.对于分期偿还的 债券,在同样的市场条件下沪、深的标准券折算率将存在差 异,但是折合的回购融资额度基本相当,对市场不会产生实 质性影响.
五、请各结算参与机构按照《办法》和本公司即将发布 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及时完成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同时,应就新《办法》及配套文件引起的业务流程变化,对投 资者进行充分的业务宣传与培训,严格防范回购风险. 特此通知.
3 附件: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版)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4 附件: 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交易所市场纳入多边净额结算业务 的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 回购 )标准券管理,防范回购 交易结算风险,根据有关法律、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相关业务规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本公司 和相关证券交易所认可可用以进行回购交易的债券类产品 和基金类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质押式回购 指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实行标准券制度并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的回购交易. 如未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 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本公司在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 T日 )收市 后,分别计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可进 行回购交易的产品在当日以后第二个交易日(T+2日)适用 的标准券折算率(值). 第五条 对于在相应证券交易所已经发生交易的产品, 本公司按照 标准券折算率 (值) 计算公式一 (见附件一) 计算其标准券折算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