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06 |
2002 年通过的《管理货币和货币流通法》. 根据以上法规,除了关系国家安全、环境和公共健康的行业之外,其他行业均向外国投资者开放;
投资可以完 全控股或合资;
可长期租赁和使用土地,但不得买卖;
可根据需要自由雇佣员工,并将投资利润以外汇形式汇往境外. 外国投资在老挝的各种投资及其财产受老挝法律和《宪法》的完全保护,不得侵犯和收归国有.老挝尚未制定知识产 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 总体来讲,老挝针对外资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对于已有法律法规,定义不尽统一,各部门解释不尽相同, 执行力度缺乏保障,更改法规比较随意.
1994 年7月15 日, 老挝总理签发关于经济纠纷处理规则的总理令. 根据该法令, 老挝成立了经济处理办公室, 隶属老挝司法部,对工农业生产、贸易、经营、服务中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冲裁.
3、投资政策 老挝政府对在一些优先发展项目和特殊领域的投资,如水电、农业、工业、基础设施改造等,给外商提供一些 优惠条件.优惠外商投资的措施主要有两种,即财政优惠和预算优惠.财政优惠包括:政府无偿援助、政府补贴、政 府融资、政府保险和市场特权(允许垄断和保护进口).预算优惠包括:减免进出口关税、减免折旧费、减免新投资 项目初期所得税和利润税. 税收方面的具体优惠主要有:按20%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对机械设备征收 1%的进口关税;
免征用于出口加
5 工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进口关税;
免征出口和再出口产品的关税;
对国家大型鼓励项目实行减免税.
4、金融体系
1999 年初,老挝将原
8 家国有商业银行整合为
4 家,即新老挝银行、老挝澜沧银行、农业促进银行和老挝外 贸银行.老挝澜沧银行业务遍布全国,新老挝银行业务集中在中部和南部.老挝外贸银行是老挝的进出口银行.此外, 老挝还有
2 家合资银行和
8 家外国银行代表机构,主要有万向商业银行、英国渣打银行代表办事处、盘古银行支行和 泰国农民银行支行等. 由于政策性借贷和缺乏信用环境,老挝银行业坏账负担较大.1994 年政府对银行业重新注资后虽在一定程度 上缓解了坏账的压力,但由于并未对非商业性借贷的风险源头出台控制措施,注资沦为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之后,在 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指导下,老挝银行业开始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借鉴国际经验和寻求技术帮助,尤其在信用 风险管理方面.不过,由于大量坏账牵涉到的都是国有银行.要彻底解决银行坏账问题还有赖于国有企业的重组和改 革进程.这一过程将是任重而道远. 老挝大约 50%的银行资产和 90%的银行存款都集中在首都万象,银行业务涉及面较窄,银行业发展水平比较 滞后,对投资的支持作用相当有限.虽然外资银行在开展业务方面没有法律障碍,但目前只专注于贸易融资领域. 老挝国家银行于
1990 年制定了《外汇管理条例》.根据规定,外币不能在境内直接买卖或结算,外币买卖或 结算时需到指定银行或机构进行.老挝外贸银行负责外汇业务和账户的管理,外国投资资金必须存入老挝外贸银行, 并通过老挝外贸银行结算.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利润、项目期满的投资及其他经营活动的投资,在纳税后可通过 商业银行汇往境外.大额资金的转移要得到批准,并按老挝国家银行认可的计划分批转移.此外,外国投资资金全部 到位后,投资者才能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如果外国投资者从国外贷款,须经老挝国家银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