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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印花税 (修订 )条?草案》 政府当局对张宇人议员提出的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的回应 本文件旨在回应?法会秘书处夹附於
2013 ?12 月17 日的信件中,由张宇人议员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 稿("修正案 ").
由张宇人议员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 2. 张宇人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拟对《2013 ?印花税(修订) 条?草案》("草案 ")作出下述修订: (a) 藉修订草案建议的第 29DF(3)(a)和(4)(a)款,使购买新 住?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如在购入新置物业的12 个月内(而非草案建议的
6 个月内),签?买卖协议以 出售或以售卖转??转让其在香港原有唯一的住?物业,?可受惠於为「先买后卖」的换?人士而设的退回税款机制,即获退回反映新旧税?差额的从价印花税税款;
及(b) 藉修订草案建议的第
71 条,订明除?第 29DE 条至29DH 条及为实施此等条款而必要的其他条款外,草案 将於
2015 ?2月23 日午夜起失效及加入新条款让运 输及房屋局局长可藉宪报刊登公告另订日期(以 取代2015 ?2月23 日午夜),但须经?法会批准. 为「先买后卖」的换?人士而设的退回税款机制 3. 政府在
2013 ?11 月和
12 月的会议上向委员解释为 「先买后卖」的换?人士设定退款安排,是贯彻政府的政策 ??、考虑到市民买卖?宇的实况,以及?考海外做法.我 们的政策目标是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从实 际的?字和基於资?周转的考虑,?少换?人士是在「?个 月」内出售其原有物业.总的??,现时的?个月安排,是 在照顾市民换?和维护措施成效之间的平衡做法. 立法会 CB(1)779/13-14(03)号文件
2 4. 委员会备悉为「先买后卖」的换?人士设定出售原有 物业的期限有其必要性.我们?意到有委员认为?买家购入 的是预售?花,由於?花从建筑到?成交付需时,在计算? 个月期限时可考虑由?花的入伙纸发出日期起计算,以?? 符合有关换?人士的实际需要. 5. 为回应委员的意?,我们从多个角?审视有关的建议,并提供初步的分折和需要衡?的因素如下: (a) 从政策制定而言,我们有需要从严订?豁免准则,避 免个别人士藉换?名义,在购入新住?物业后,久久 ?完成出售其原有住?物业,变相让他们在一段长时 间持有多於一所住?物业;
(b) 由於双倍从价印花税属非常时期下的非常措施,任何 豁免或改变应符合以相称方法处?有关问题的原则.从税务局的资?显示,在2012 ?和
2013 ?,住?物业交?大部分(即 超过八成)均 属现?买卖的二手市场,而非一手市场(包括现?和预售?花);
(c) 任何针对性的安排必须在法?条文中具有清晰的界定和客观的准则,以?税务局能有效执?.我们有必 要确?如何为购买?花的人士设定出售原有住?物业的期限定下客观准则;
及(d) 任何的建议应以?影响措施的效?或市场接收的讯息方可接受.?放宽购买?花的人士出售原有住?物 业的期限,我们必须考虑如何处?其他购买现?的人 士因一些?可预?的原因而提出同样放宽换?期限的诉求. 6. 我们已清楚表达会继续取委员就这方面的意?,并 会与运输及房屋局、地政总署和?政司进一步仔细研究和跟 进.归根究底,有关的退税安排应在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的 置居需要和确保双倍从价印花税的政策目标和成效之间,取 得平衡.
3 建议的日?条款 7. 张宇人议员提出为双倍从价印花税措施订下一个终结日期,即所谓日?条款.建议的日?条款,订明除?草案 建议的第 29DE 条至 29DH 条及为实施此等条款而必要的其 他条款外,草案将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