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06 |
3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large-scale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常年存栏量达到以下规模之一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猪存栏500头以上、 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200头以上、禽(含蛋禽和肉禽,鸡、鸭、鹅等)存栏10000羽以上.养 殖小区按照总数计算.
4 技术内容 4.1 控制区划分 依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 两区一带 的功能分区,以排污口所在的功能分区(湖体核心保护区、 滨湖控制开发带和高效集约发展区)作为控制区,分别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4.2 控制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主要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的浓度限值. 4.2.1 自2015 年10 月1日起,新建项目和开发活动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4.2.2 自2016 年5月1日起,现有已建项目和开发活动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1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湖体核心保护区 滨湖控制开发带 高效集约发展区
1 悬浮物 污水处理系统
10 10
20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50 50
150 港口/码头
50 50
70 2 化学需氧量 (CODCr) 污水处理系统
50 50
60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60 60
150 港口/码头
50 60
100 3 石油类 污水处理系统 1.0 1.0 3.0 港口/码头 1.0 3.0 5.0
4 动植物油 污水处理系统 1.0 1.0 3.0 港口/码头 1.0 3.0 10.0
5 总氮(以N计) 污水处理系统
15 15
20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20 20
70 港口/码头
15 20
40 6 氨氮(以N计) 污水处理系统
5 8
8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15 15
40 港口/码头
10 15
15 7 总磷(以P计) 污水处理系统 0.5 0.5 1.0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2.0 2.0 5.0 港口/码头 0.5 1.0 1.0 DB36/ 852―2015
4 4.3 其它规定 4.3.1 排污口处于 GB
3838 规定的 I、II 类水域和 III 类水域划分的保护区的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 准和水体功能要求从严执行. 4.3.2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指标,按照国家现行水污染控制标准执行. 4.3.3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湖体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增排污单位和新增排放污水,航运船舶禁止直接向 水体排污. 4.3.4 排污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当排放单位依据本标准排 放污水超出所进入水体容量总量控制要求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容量总量控制原则, 对有 关排污单位规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
5 监测 5.1 采样 样品的采集和保存应分别符合HJ
493、HJ
494、HJ 495的规定. 5.2 分析 项目分析方法执行表2的规定. 表2 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指标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1 悬浮物 重量法 GB
11901 2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GB/T
11914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3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HJ
637 4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HJ
637 5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6 氨氮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 7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5.3 监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单次监测结果计算.
6 实施与监督 DB36/ 852―2015
5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本标准按照地方标准管理相关规定实施,并根据新的环境保护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DB36/ 852―2015